哈爾濱交通違章扣分標準是什么?
哈爾濱交通違章的扣分標準如下:
一次記 1 分的情形有: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不按規(guī)定會車;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guī)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
一次記 2 分的情形包括: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未達 20%;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未達 30%;行經(jīng)交叉路口不按規(guī)定行車或者停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cè)宋窗匆?guī)定系安全帶;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
一次記 3 分的情況有: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于最低規(guī)定時速;未避讓校車。
一次記 6 分的情形包含: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未達 20%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貨;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 30%以上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 20%-50%;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guī)定停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連續(xù)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 4 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 20 分鐘;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
一次記 9 分的情況是:針對 9 座及 9 座以上的載客車輛以及大型運輸車輛,超速 50%以上。
一次記 12 分的情形有: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 20%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gòu)成犯罪;駕駛拼裝、改裝或應該報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違章應及時處理,以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