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達到何種程度會被直接定為報廢?
車輛達到以下程度會被直接定為報廢:
首先,各類機動車都有明確的使用年限規(guī)定。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私家車中的 5 座轎車和 7 座 SUV 這類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雖無使用年限限制,但行駛里程達 60 萬公里國家會引導報廢,若超過 15 年行駛里程未到 60 萬公里每年需年檢 2 次,檢驗不合格則強制報廢。皮卡車強制 15 年報廢,出租車使用 8 年報廢,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報廢,重、中、輕型載貨汽車使用 15 年報廢,半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報廢,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報廢。
其次,不符合安全技術及排放檢驗標準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或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會被報廢。
再者,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要報廢。
另外,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也得報廢,像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等。
還有變更使用性質或轉移登記不符合規(guī)定的,比如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時需按照特定規(guī)定報廢。
存在缺失或不齊全重要部件的,如機動車車架、車身或發(fā)動機缺失“五大總成”和尾氣后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等要報廢。
出了交通事故的車輛,若達到一定的損壞程度或技術狀況顯著下降以至于無法修復,或者嚴重損壞到無法通過常規(guī)修理手段恢復其正常行駛和安全性能,車輛的技術狀況無法滿足現(xiàn)行的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無法再上路行駛時,就可申請報廢。比如,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礦山作業(yè)專用車累計行駛 30 萬公里,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 40 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轎車累計行駛 50 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 45 萬公里。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yè)專用車及 19 座以下(含 19 座)的各類出租汽車使用 8 年,其他車輛(公務車、個人注冊登記的非常運車輛除外)使用 10 年。
因各種原因造成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guī)定值 15%的,經修理和調整后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經修理、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汽車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以及國家、省、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車輛都會被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