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賠償標準起爭議
“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一直受到人們的非議。7月18日,寧波市江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案,這一問題再次引起關注:原被告雙方對本案中的受害人、一個3歲小孩的死亡賠償金到底應該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計算還是按農村居民人均收入計算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而兩種算法相差近20萬元。
3歲小孩在交通事故中喪生
今年2月21日下午16時許,寧波市某制品廠(下稱制品廠)駕駛員許某駕車撞倒了年僅3歲的男孩李天成,經搶救無效,李天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駕駛員對事故負主要責任,肇事司機因此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李天成的父母李廣夫婦原籍福建省長樂市,李天成2003年1月出生于無錫市城區(qū),當年春節(jié)過后就被父母帶到寧波。
小孩是城鎮(zhèn)居民還是農村居民?
事故發(fā)生后,李廣夫婦曾就賠償問題與肇事者進行協商,但雙方在具體的賠償額度上未能達成一致看法。在肇事司機被刑事起訴后,5月29日,李廣夫婦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肇事司機和制品廠共同賠償人民幣42.35萬元,其中的死亡賠償金34.816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是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的。
7月18日,江東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被告雙方對此案最大的分歧在于,死亡賠償金究竟應該按照寧波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還是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按照寧波市有關部門公布的數據,去年寧波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為17408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7810元。在本案中,以不同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相差近20萬。
被告辯稱,受害人的父親李廣在家鄉(xiāng)承包有農田而且未收回,屬農業(yè)戶口,因而受害人李天成也只能算是農業(yè)戶口,死亡賠償金應該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原告對此有不同的說法,并在法庭上出示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證明2001年12月25日福建省已經取消農業(yè)戶口和非農業(yè)戶口,所有居民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因此受害人是農業(yè)戶口的說法不能成立。
而且,李天成自2003年2月起一直居住在寧波,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住所地是寧波江東區(qū),民事法律關系應該按照住所地為依據進行確定,因此李天成的死亡賠償金應該按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最終將統一
其實,李天成案所爭議的賠償標準問題,在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人身傷亡賠償糾紛中一直存在。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院雖然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額,但審案的法官都對這種“同命不同價”的標準持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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