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的期限
一、交通事故調解時限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結束開始;傷殘從傷殘之日起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算;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被通知人收到通知的次日起,有法定節(jié)假日并有規(guī)定期限的,節(jié)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停止經營活動的截止時間。
調解中,當事人變更調解參與人,連續(xù)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虍斒氯舜砣艘虿豢煽沽蛱厥馇闆r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
調解期間當事人不參加調解,也不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后調解終止。
對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調解賠償時限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結論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在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陬^通知應當記入調解筆錄。調解員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應當在原定調解時間前一天通知交通警察變更調解時間。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的日期開始調解,并在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最終調解書:
(一)造成死亡的,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計算;
(二)造成人身傷害的,從治療結束時算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致殘之日起計算;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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