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
一、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
主觀方面
主觀是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救助義務,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一種積極的心理活動。交通肇事罪雖然是過失犯罪,但就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yōu)惠政策)為而言,只有直接行為故意。因此,只有行為人知道事故的發(fā)生,并且有直接的逃逸故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為從主觀上來說,犯罪的惡意是很小的,是因為害怕當場發(fā)生的后果而引起的。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為是直接故意造成的。所以,無論如何,在逃逸時,行為人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造成了交通事故,具有直接的逃逸故意,這是行為人的主觀方面。
客觀方面
交通事故后的逃逸行為必須遵守法律。從刑法理論上講,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確定行為的客觀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在最高法院《解釋》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基礎上的逃逸行為。這就明確了交通肇事后逃逸被規(guī)定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情節(jié)。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之前的行為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或者雖有交通違法行為,但違法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或者行為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為造成的結果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定罪標準, 或者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時只有一人受重傷,但不具有《解釋》規(guī)定的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無證駕駛情形之一的。
后退逃跑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空要件,即行為是否僅限于“逃離事故現場”。雖然人們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并沒有逃離現場(其中一些人無法逃脫),但在將傷者送往醫(yī)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他們因怕罪而逃離。雖然主客觀兩方面都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構成,但也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在學術界,有學者認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不深。因此,處理不能過重,具體尺度宜寬不宜嚴,需要對逃逸行為的時間和空進行必要的限制。
二。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認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沒有時間和地點的限制,不能只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也可以理解為傷者被送往醫(yī)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時的“交通事故后逃逸”。
至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并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六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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