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受害者的舉證責任 機動車一方的舉證責任
一、交通事故賠償中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1.損壞結果證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權行為成立,才能引出機動車方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損害結果證明包括治療相關材料、鑒定材料、各種票據等。
1)人身傷害的,提交醫(y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出院證明、轉院證明、鑒定部門出具的法醫(yī)鑒定報告、醫(yī)療費用發(fā)票、傷者工資證明(含傷者及其所在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工資扣款證明)、護理人員工資證明(含護理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勞動合同、工資單、工資扣款證明,無工作單位護理人員收入證明)、殘疾人用具價格證明等。
2)如有財產損失,提交財產損失評估報告和維修發(fā)票。
3)在訴訟請求中提供具體金額的計算方法及清單。
2.因果關系證明因果關系是損害賠償的客觀基礎,也是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只有損害結果,與機動車方沒有因果關系,機動車方不能承擔責任。因此,需要證明機動車一方的違法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3.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者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明等主體登記資料。
3)當事人對爭議的法律事實有變更的,應當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是死者親屬的,應當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和繼承人的基本信息,如死者父母子女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5)提交事故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如行駛證、駕駛證等。
6)提供受損車輛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關系的證明,如行駛證、駕駛證等。身份證明對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其繼承人有權起訴。身份證明主要集中在繼承人身份的確定上。
二。交通事故賠償機動車一方的舉證責任
機動車的舉證責任主要是抗辯的證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可抗力。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機動車一方不僅要證明事故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沒有過錯。
2.受害者的過錯。
根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觀過錯是一個重要因素。機動車一方能夠證明事故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且機動車一方沒有主觀故意和過錯的,應當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3.第三者的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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