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的效力如何 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怎么辦
交通事故認定的效力如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本條明確界定了交通事故鑒定的含義和性質。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現(xiàn)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的法律文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到事實認定和事故原因分析的作用,是一種專業(yè)技術分析結果。
就人民法院而言,這份證明具有證據(jù)效力,而不是損害賠償?shù)淖匀灰罁?jù)。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或者調解中,雙方當事人可以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自己主張的證據(jù),也可以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jù)的真實性、可靠性、科學性提出質疑。
而且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責任只是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規(guī),并不是民事責任。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判決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可以看出,在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中,行人受到人身損害,但機動車承擔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甚至無事故責任時,車輛駕駛人仍將承擔主要的民事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jù)效力后,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同時,如果當事人認為事故有錯,一定要在訴訟中堅決請求法院依法改判。
二、交通事故不服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滿意有兩種救濟方式:
1.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答復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投訴或者答復。
公安機關監(jiān)管部門可以現(xiàn)場監(jiān)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處理交通事故,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監(jiān)督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發(fā)現(xiàn)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和復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鑒定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檢查中發(fā)現(xiàn)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或者接到群眾投訴后,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承辦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承辦單位拒不執(zhí)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依照《公安機關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條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錯案依照《公安機關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追究。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有權向法院提出對事故認定書的異議并說明理由,決定是否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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