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理交通事故處理步驟 水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一、合理的交通事故處理步驟
交通事故處理大致可分為以下步驟:
1.接受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舉報后,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
2.現(xiàn)場治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xiàn)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勘查現(xiàn)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影響,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4.決定懲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事故責任者處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
5.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賠償標準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xié)議,由事故調解員制作并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
6.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在法定期限內未能調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終止調解,并出具調解終止書,雙方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水上交通事故處理程序
水上交通事故是指:
(1)碰撞事故;
(2)擱淺事故;
(3)觸礁事故;
(4)碰損事故;
(5)浪損事故;
(六)火災、爆炸事故;
(7)風災事故;
(8)沉沒事故;
(九)其他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的水上交通事故。
申請人的資格:
在我省管轄水域內的船舶、排筏、設施發(fā)生交通事故,應以最快的方式向交通事故發(fā)生地或就近的海事機構報告船舶、排筏、設施的名稱、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損害情況和現(xiàn)狀、救助要求及事故原因。當事人應當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港區(qū)為24小時)向海事機構作出書面報告。
投標材料:
(l)交通事故報告;
(二)船舶簽證簿、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日志、輪機日志及其他有關的合法證書、文件和船員證書、證件或其復印件;
(3)相關技術鑒定、檢驗報告及其他證據;
(四)保險單據、運輸合同或者運輸單據;
(五)海事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處理程序:
l、立案受理;
2.事故調查;
(1)及時、準確、全面地收集事故信息,并對收集的信息進行處理;
(2)初步了解情況;
(3)收集與事故情況有關的一般信息;
(4)聘請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鑒定。
3.事故處理;
(1)全面分析事故原因;
(二)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加強安全管理的建議;
(3)事故責任認定;
(4)對事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5)填寫結案報告。
處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條例》(199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4.江蘇省內河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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