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責任由誰負
1.違反駕駛規(guī)則發(fā)生交通事故。
2015年6月4日晚,正在海淀區(qū)某酒店吃晚飯的趙子龍通過某代駕公司官網電話聯(lián)系了代駕服務。接受服務后,該公司將駕駛服務信息發(fā)送給駕駛司機李世民。接到信息后,李世民趕到酒店,與趙子龍簽訂《司機服務確認單》后,駕駛趙子龍名下的寶馬9999離開酒店。當晚,將車開到政通路路口,開電瓶車到此的潘因讓右車先行不慎受傷。根據(jù)交警部門的說法,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潘沒有責任。于是,潘將、、駕駛公司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第二,交通事故誰負責?
要搞清楚哪一方承擔責任,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分析:
(一)有償駕駛中駕駛員的責任免除。
對于機動車作為責任主體的認定標準,我國司法實踐中通常采用經營支配和經營利益的雙重標準。所謂運營支配權,是指能夠支配和管理機動車的運營狀態(tài)。所謂營運效益,一般認為是機動車運行所產生的效益。在有償駕駛中,駕駛員代替駕駛員行使車輛控制權,因此應當具有操作控制權。另外,司機通過駕駛獲得一定的報酬,顯然有運營上的好處。雖然將駕駛員安全快速地送回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運營利益,但這種利益來自于駕駛員支付的對價,而非車輛的運營,即如果駕駛員未支付對價而委托駕駛員駕駛車輛,則無法實現(xiàn)目標。因此,在對駕駛進行賠付時,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guī)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使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的法律關系及雇主的責任
實際操作中,代駕司機多為兼職。他們不與司機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協(xié)議,也不從司機公司領取固定工資。相反,他們通常同意為司機的駕駛次數(shù)付費。如何界定兩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困難,尤其是在軟件開發(fā)公司提供的司機駕駛方面。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的,一般認為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接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僅從構成要件來看,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有相似之處。兩者都是勞務支付,由用人單位管理。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qū)別在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表現(xiàn)出更強的人身依賴性,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在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jiān)督下工作。而且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辦理和繳納各種社會保險。相比之下,在雇傭關系中,員工對用人單位的人身依附性不強,管理沒有勞動關系那么嚴格,也沒有辦理社會保險的義務。因此,在上述情況下,考慮到代駕公司的選擇和管理、人身依附性弱、未辦理社會保險等因素,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應建立雇傭關系。根據(jù)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九條,勞動者在就業(yè)活動中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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