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鑒定交通事故中車主的責任 車物損失價格怎樣鑒定
一、如何認定交通事故中車主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只解決了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問題。交通事故中一輛機動車或者單輛機動車的責任,必須根據民事法律和具體案件來確定。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是自責原則,即每個人只應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責。如果侵權人要轉移責任,或者別人必須對侵權人造成的損害負責,必須有法律規(guī)定。
(1)自己的責任:當司機是車主時,司機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二)雇主責任:駕駛員從事雇傭活動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確定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
(3)連帶責任: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或者車主有過錯的,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確定車主責任。
(4)不承擔責任:車輛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以外的原因被他人控制,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如果名義所有人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車輛確實已經過戶,且名義所有人本人沒有過錯的,實際所有人也認可其所有人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所有人可能不承擔責任。
(5)一定范圍內的連帶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車主對交通事故沒有過錯,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六)賠償責任:車輛是借用的,車主沒有從車輛的使用中獲得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責任,主要考慮的是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賠償。
二、如何認定車輛損失的價格?
交通事故中的車輛、物品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保管,經檢驗鑒定后,委托價格機構鑒定損失價格。評估車輛價格損失時,有關各方均應在場。對于涉及保險的車輛、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工作人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曠工處理)。
鑒定結論原則上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后7日內作出。如遇特殊情況,經批準可延長7天。
當事人對確認的鑒定結論不服或者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書》之日起5日內向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重新鑒定;并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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