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 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期限為多長
一、交通事故處理時限
(一)因檢驗鑒定暫扣交通、嫌疑車輛、車輛號牌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拒絕或者無力預付急救醫(y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扣留車輛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二)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在下列時限內作出:輕傷事故發(fā)生之日起5日內;一般在事故發(fā)生15天內;20天內發(fā)生重大和特大事故。因情況復雜不能按時認定交通事故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三)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五)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自處理喪葬事宜的規(guī)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6)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根據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第二,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定時限是多久?
(一)暫扣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當事人的車輛號牌和駕駛證,但應當出具暫扣憑證。因檢驗鑒定需要,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
(2)責任認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輕微事故在5日內,一般事故在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在20日內。
因交通事故情況復雜,不能按期確定的,必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延長5天、15天、20天。交通責任認定后,應當進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作出后,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公布重新認定決定。
(3)殘疾評估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后30日內,根據醫(yī)院證明和公安部門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評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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