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辦 責任認定原則是什么
1.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滿意怎么辦?
主要有三種方式:
交通事故認定當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不是行政行為,不可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有兩種: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并有證據(jù)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不足的;(四)其他經(jīng)質證不能作為證據(jù)的情形。2.一方委托相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足夠證據(jù)反駁。交通事故認定書既不是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也不是當事人一方委托的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而是公安機關依職權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jù),所以當事人不能再次提出鑒定。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并作出復核結論。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但在當事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xiàn)場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是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賠償權利人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jù)。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是否正確,往往成為各方爭論的焦點。只要當事人對事故的認定不滿意,就可以在訴訟中提出不合理因素,法院會從證據(jù)法的角度對事故責任進行重新判決。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證據(jù),是鑒定結論。當一方不服責任認定時,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對法院的責任認定有異議的,法院可以調取交通事故案件的原始調查材料,由法院重新進行責任認定,而不是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作為被告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意見: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jù)之一。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jīng)]有相反證據(jù)或者足夠理由推翻其結論的,應當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應當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實性不承擔舉證責任。
(3)民事訴訟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jù)或理由,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是什么?
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包括:
1、當事人有違法行為。
即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法行為。如果沒有違規(guī),就不算交通事故。
2.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當事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即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應負責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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