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買車被騙 幫提車騙局
轉(zhuǎn)自:山東高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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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車”,顧名思義,是指簽訂合同,約定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但歸名人所有,名人支付車款的行為。購買、擁有和使用車輛。在海淀法院審結(jié)的一起關(guān)聯(lián)案件中,法院裁定“借名買車”簽訂的購車合同無效,責令4S店退還2萬元保證金。
案例介紹
原告劉先生稱,因自身用車需要,與家人到奔馳汽車專賣店看車。因為我沒有北京購車指數(shù),所以不能買車上牌。在與4S店的銷售聊天中得知,可以借用或租用親朋好友閑置的北京車牌,以他們的名義與飛馳(查成交價|參配|優(yōu)惠政策)簽訂購車合同,然后與車牌出借方約定車輛將歸我所有。于是,劉先生找到了好朋友孫先生,以孫先生的名義與奔馳公司簽訂了購車合同,并代孫先生支付了2萬元定金。后因?qū)O先生拒絕借出車牌并到店辦理后續(xù)購車手續(xù),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飛馳公司拒絕退還押金。劉先生以合同無效為由將飛馳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飛馳公司退還定金并賠償資金利息損失。
被告飛馳公司辯稱,劉先生看中了店內(nèi)的一輛汽車,但因沒有購買名額,提出以朋友孫先生的名義購買。于是,劉老師以孫老師的名義與飛馳公司簽訂了車輛銷售確認書,并通過信用卡支付了押金。奔馳聯(lián)系劉先生提車后,劉先生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尾款和到店取車。不能履行合同是劉先生造成的,飛馳公司不同意退還定金。
法律評論
法院認為,劉某與飛馳公司均認定簽訂車輛銷售確認書時孫某不在場,實際購買人為劉某,雙方約定如有退款,該款項應由劉某承擔。直接退還給劉先生。當劉先生交了2萬元的時候,飛馳才知道自己沒有北京買車的額度。劉先生以他人名義從飛馳購買了一輛機動車。雙方簽訂的合同的目的和內(nèi)容違反了《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diào)控暫行規(guī)定》,擾亂了北京市車輛配置指標規(guī)范管理的公共秩序。合同應該無效。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劉某請求飛馳退還2萬元保證金,法院予以支持。但對于劉先生主張飛馳公司賠償資金占用費,劉先生對本案合同無效有過錯,由此造成的資金占用損失應由劉先生自行承擔。因此,法院不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不上訴,飛馳公司已向劉某退還保證金2萬元。
官方法律理論
在審理“名下購車”民事案件中,認定合同效力是確認各方權(quán)利和義務(wù)的前提。實踐中,法院一般認定為規(guī)避車輛管理政策而簽訂的“記名購車”合同無效。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主要依據(jù)是該行為擾亂了政府對客車配置指標的調(diào)控和管理的公共秩序,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損害合同無效的情形。公眾利益。本案中,孫先生與飛馳公司簽訂的購車合同無效。雖然在形式上符合買賣合同的要求,但合同的目的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
“借名買車”行為一般涉及兩種法律關(guān)系,一是借名人(購車指標的擁有者)與汽車銷售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guān)系,二是借名人之間的貨款關(guān)系。借來的人和借來的人。所有權(quán)、事故賠償?shù)刃纬煞申P(guān)系。買車的成本。雙重法律關(guān)系涉及借款人、借款人和汽車銷售商三方。
從本案及“借名買車”引發(fā)的各種糾紛來看,“借名買車”行為對三方均存在法律風險,可能導致賠償責任:
首先,對于借款人來說,是購車、保險等各項費用的實際承擔者。雖然他實際擁有并使用該車輛,但該車輛仍然是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財產(chǎn)。借款人因民事訴訟成為被執(zhí)行人的,其名下財產(chǎn)將被查封、扣押或凍結(jié)。此時,雖然借款人可以通過訴訟主張自己的權(quán)利,例如通過提起執(zhí)行異議訴訟、確認訴訟等方式主張確認車輛權(quán)屬或損害賠償,但仍面臨對方損失或損失的風險。勝訴后無財產(chǎn)可執(zhí)行。
此外,對于被借用的明星,如果車輛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chǎn)損失,如果提起訴訟,車輛的登記車主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借款人和貸款人雖然可以通過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約定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但如果協(xié)議因目的不當被法院認定無效,則不能據(jù)此向借款人追償。
最后,對于汽車銷售商來說,如果明知“借名買車”的行為,仍與借用人簽訂買賣合同,當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時,可能會造成自身財產(chǎn)損失。如首付損失、退回車輛部分折舊損失等,因本人重大過失導致合同無效。可見,“借名買車”對所有參與者來說都存在著極大的法律風險,抱著僥幸心理逃避法律規(guī)范和監(jiān)管政策的行為最終只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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