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年限
車輛報廢年限規(guī)定稱。
1、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2、私家車報廢行駛里程限制為六十萬公里,6年之內(nèi)免檢,6—十五年每年檢1次,十五年以上每年檢2次,只要年檢能過就能接著上路行駛。
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biāo)準(zhǔn)規(guī)定》第5條的規(guī)定,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十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十二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十五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十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十二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十五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十三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十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十五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十五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二十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九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十五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十五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三十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十年,集裝箱半掛車二十年,其他半掛車使用十五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guān)部門可結(jié)合當(dāng)?shù)貙嶋H情況,制定嚴(yán)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六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十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十一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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