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不掛牌如何處罰車主,無需上牌的電動車圖片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89 條之規(guī)定,行人、乘客及非機動車駕駛人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道路交通規(guī)則,將被處以警告或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罰款。若非機動車駕駛人對罰款有異議,其非機動車可被暫扣。近年來,非機動車數(shù)量,尤其是帶有助力驅(qū)動裝置的非機動車數(shù)量增長迅猛。受源頭管控乏力、法律不盡完善等因素影響,非機動車交通違法現(xiàn)象突出,交通事故頻發(fā)。為此,2018 年 9 月 28 日,第十五屆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并在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制度。為配合該規(guī)定落地,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門出臺了《北京市電動自行車過渡期登記和通行管理辦法》,對未納入《北京市電動自行車產(chǎn)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設置了三年過渡期(截止 2021 年 10 月 31 日),并要求相關車輛不晚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標識。
為方便市民辦理臨時認定,交管部門提供了“網(wǎng)上申請、線下辦理”“預約辦理、現(xiàn)場申請”兩種申請方式,并開發(fā)了“過渡期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工作平臺”,通過網(wǎng)上申請和預約,提高申請效率,簡化辦理流程。截至目前,交管部門累計受理申請 212 萬件,發(fā)放臨時標識 184 萬個。2019 年 4 月 30 日 24:00,交管部門“過渡期電動自行車臨時標識申請平臺”臨時標識申請功能將準時關閉,不再受理市民新提交的臨時標識申請業(yè)務。同時,自 2019 年 5 月 1 日 00:00 起,未辦理臨時標識、未登記懸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否則交管部門將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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