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稅減半什么時候開始的
【太平洋汽車網(wǎng)】我國車輛購置稅的法定稅率為10%。2015年經(jīng)國務院批準,我國出臺了相關(guān)優(yōu)惠政策,規(guī)定從2015年10月1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對購買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的優(yōu)惠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在2016年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時,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為10萬元÷(1+17%)×5%=4274.50元(其中10萬元中含有17%的增值稅,計算車輛購置稅時是不含增值稅的車價);在2017年按照《通知》規(guī)定減按7.5%征收車輛購置稅時,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為10萬元÷(1+17%)×7.5%=6410.26元。因此,購買一輛開票價為10萬元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如果2017年買車,就要比2016年買車多支出購置稅約2136元。
而根據(jù)《通知》,到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這樣,同樣價錢的車到時再購買的話,相應要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則增加到8547元。
在《通知》中,財政部明確規(guī)定: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海關(guān)關(guān)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關(guān)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zhí)行。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wǎng) 李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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