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內(nèi)容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內(nèi)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huán)境的基本信息;
(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jù)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認定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調(diào)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對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所作出的具體認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確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不能視為民事責任的分擔,而應作為認定當事人責任的重要證據(jù)。其中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遵循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通行權原則和安全性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交通事故是當事人的行為造成的,不作為造成的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因此,在交通事故中,不采取行動的當事人不承擔事故責任。如果當事人要對某件事負責,那一定是他們的行為造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有兩個方面:
一是判斷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程度,屬于技術范疇,不考慮法律責任。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影響,是指該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其作用;
二是判斷交通事故中當事人行為的主觀過錯程度。判斷過錯的嚴重程度是基于當事人的行為。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首先要看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確定行為的過錯嚴重程度。
(2)因果性原則
根據(jù)《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為,只有那些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必須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與其在事故中的作用不成比例。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了作用。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不起作用。該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一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鑒定是技術鑒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時,只需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實際屬于事故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而采用。根據(jù)必要條件規(guī)則,所有構成后果發(fā)生的必要條件的條件都是事實原因。檢驗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方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仍然會發(fā)生交通事故和損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不是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就不會有危害事實。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必要條件,一切作為損害事實發(fā)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都是事實因果關系的原因。
二是排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排除,事故仍會按照原來的因果順序和方式發(fā)生,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fā)生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原因。
三是替代法,即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改變?yōu)闊o過錯行為,或者其不作為改變?yōu)檫m當行為,仍會發(fā)生交通事故和損害結果,則行為人的原行為不是事故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原因。必要條件規(guī)則最明顯的缺點是,即使行為沒有發(fā)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fā)生,所以行為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追求因果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在某些情況下,通常的規(guī)則不能用于證明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guī)定了特殊的確定規(guī)則,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這一規(guī)則要求責任人證明他所負責的行為或事件不是損害的原因。如果他不能證明,就認定有事實因果關系。該規(guī)則還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guī)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否則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由侵權人或者相關事件、行為的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人的行為是能夠造成交通事故和損害后果的真實因素,構成事實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鑒定作為一種技術鑒定,應當明確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鑒定只是證據(jù)之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角度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考慮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3)通行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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