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主與雇員責任如何承擔 車輛掛靠的責任承擔
第一,交通事故所有人和從業(yè)人員的訴訟主體及其責任的確定。
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審理中,經常會遇到機動車所有人雇用的駕駛人在履行駕駛職責過程中造成他人財產和人身傷害,公安部門認定駕駛人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審理中,對業(yè)主和職工的訴訟主體的確定及其賠償責任的認定,往往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應該以車主為訴訟主體,承擔事故的民事責任,不增加員工作為當事人。但是,雇員可以在訴訟中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從而查明案情。另一種觀點認為,為了避免多次訴訟,查清案情,有必要追加一名員工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根據事故中責任認定,危險系數較高者比例相應較大的原則,可以判定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責成業(yè)主對員工的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1.法律明確規(guī)定,車主是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意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伙組織聘用的人員在聘用合同約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聘用單位為當事人”。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車主雇傭的駕駛員在執(zhí)行駕駛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車主是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車主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兜缆方煌ㄊ鹿侍幚磙k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憋@然,車主在賠償損失時,可以向其雇傭的司機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規(guī)定賠償損失是雇主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法定義務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追償權受法律保護,沒有受到侵犯。
3.如果車主是當事人,而不是員工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來說,車主比員工更有賠償能力。從法律上規(guī)定車主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可以優(yōu)先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民法通則》的立法精神。
4.未追加職工為共同訴訟主體,不影響案件事實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受理條件是,起訴方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供公安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和調解結論,或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事故結論。否則法院會裁定不予受理。這為法院查明案情、認定事故責任提供了有力依據。法院不能審理事實不清的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受理后,法院認為有必要對案件進行進一步調查的,可以采取通知職工出庭作證的方式,達到查明案件事實的目的。這樣就不會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第二,交通事故車輛掛靠的責任。
在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經常遇到私人所有的機動車輛掛靠在集體單位,集體單位收取管理費的情況。各地法院在追加掛靠單位為共同訴訟主體上一致,但在事故責任認定上有所不同。
主要觀點有兩種:一種是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在收取車輛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有限連帶責任。這種觀點認為,掛靠單位和掛靠個人是掛靠和被掛靠關系。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實質上掛靠單位只是從管理費的收取中獲益。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的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責成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較為妥當。第二種觀點是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責成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觀點認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賠償。《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負連帶責任”。法律意義上,掛靠單位是車輛的所有人。掛靠車輛未盡到監(jiān)督管理義務,造成損害的,按過錯共同侵權處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掛靠單位對掛靠個人造成的侵權事實承擔全部連帶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掛靠單位客觀上沒有完成共同侵權,不構成共同侵權事實。因此,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
2.指令掛靠單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不符合《民法通則》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掛靠單位未取得車輛經營權和利益分配權。其享有的權利是收取管理費,其履行的義務是基于掛靠雙方約定的合同款,例如,辦理養(yǎng)路費、保險費、車輛停駛、復駛手續(xù)等。其實兩者是有償服務關系。有鑒于此,掛靠單位在收取管理費的范圍內對掛靠車輛造成的損害承擔有限連帶責任是合理的,不違背立法精神。
3.從所有權的完整性來看,掛靠單位的連帶責任范圍應區(qū)別對待。所謂掛靠單位,是基于掛靠單位與掛靠單位的關系。其對掛靠車輛只有形式上的所有權,而車輛的控制權和支配權仍在掛靠個人手中,掛靠個人享有對車輛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兩者相比,掛靠單位的名義所有權是不完整的。因此,參照車輛開發(fā)商對承包商的無限連帶責任,責成掛靠單位承擔有限連帶責任,更為科學合理。
4、確定連帶責任的范圍,應遵循相應的過錯原則。掛靠個人因違反交通規(guī)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掛靠單位并未違反交通規(guī)則,只是未盡到對掛靠車輛的管理和監(jiān)督義務。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責成所屬單位按照相應的過錯范圍承擔有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不重視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責任,必然會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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