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銷和注銷駕駛證的區(qū)別
吊銷、撤銷和注銷的區(qū)別:
1、性質不同:
(1)吊銷是一種行使法律處罰行為,具有強制性和制裁性。
(2)撤銷是一種對行政許可的法律收回行為,具有剝奪性和不可逆轉性以及補救性。
(3)注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同時,也具有程序性質。
2、概念的不同:
(1)注銷的意思是向系統(tǒng)發(fā)出清除現(xiàn)在登錄的用戶的請求,清除后即可使用其他用戶來登錄你的系統(tǒng)。注銷不可以替代重新啟動,只可以清空當前用戶的緩存空間和注冊表信息。(2)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即某自然人、法人持有的資質資格由于過期或者不再符合資質、資格要求,由資質發(fā)放管理方采取的一種取消行為。
(3)吊銷是指收回并注銷,即吊銷是指由有管轄權力的部門停止原來準許進行某項活動的對象停止該項活動并收回準許文本的執(zhí)行過程,一般帶有強制性。起因基本是由于該對象違背或違反了發(fā)放文本時的約定所致。
3、對象不同:
(1)注銷的意思是向系統(tǒng)發(fā)出清除現(xiàn)在登錄的用戶的請求。
(2)撤銷是組織針對資質、資格的取消行為。撤銷是直接撤回并注銷,它一般是強力部門作出的,其作出的后果一般是會有保障執(zhí)行的。
(3)吊銷:它主要應該和撤銷相比較,因為它所針對的也是單位。 一般是被吊銷人只要不主動找到決定吊銷的單位,那么作吊銷決定的單位單方是無法直接強制被吊銷人交回其執(zhí)照或者公章等的。 吊銷一般原來的一些許可手續(xù)并沒有收回,只是通過登報或廣告的形式公布,宣告其部分功能作廢。
【法律依據(jù)】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使用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一)死亡的;
(二)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三)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jiān)護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六)年齡在60周歲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七)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八)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點擊查看今日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