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車報廢時間是多少年
5座家用車和7座SUV,非營運小型和微型汽車沒有使用年限。正常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國家會引導報廢。
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二)出租小客車15年;
(三)小型客車為10年,中型客車為12年,大型客車為15年;
(四)公共汽車載客汽車使用滿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15年;
(六)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和單缸發(fā)動機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多缸發(fā)動機低速載貨汽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yè)車輛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15年;
(十一)三輪摩托車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摩托車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按交付之日計算。
第六條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確定其使用年限和報廢標準:
(一)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客車的規(guī)定報廢。但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大型非營運客車改裝為營運客車的,累計使用年限按照本規(guī)定附件1所列公式計算,最長不超過15年;
(二)不同類型的營運客車相互轉換,并按照嚴格的使用年限規(guī)定報廢;
(三)需要轉出注冊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車和摩托車,按照嚴格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報廢;
(四)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與其他貨車、半掛車相互改裝的,按照危險貨物運輸貨車、半掛車報廢的規(guī)定辦理。
本規(guī)定要求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機動車,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注冊地所屬的本市行政區(qū)域。
第七條國家引導行駛一定里程的機動車報廢。
下列里程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照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出租汽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出租汽車行駛60萬公里;
(二)租賃乘用車60萬公里;
(三)中小型長途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長途客車行駛60萬公里;
(四)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和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里,中型非營運客車行駛50萬公里,大型非營運客車行駛60萬公里;
(五)微型貨車行駛50萬公里,中輕型貨車行駛60萬公里,重型貨車(含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公里,危險品運輸貨車行駛40萬公里,多缸發(fā)動機低速貨車行駛30萬公里;
(六)特種作業(yè)車輛、輪式專用機械車輛行駛50萬公里;
(七)普通三輪摩托車10萬公里,其他摩托車12萬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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