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最高可扣多少分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
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七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應當按規(guī)定參加學習、考試。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3號):
第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二起以上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記分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
機動車駕駛人可以一次性處理完畢同一輛機動車的多起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記分分值累積計算。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可以處理其駕駛的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再處理其他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期限屆滿,累積記分未滿12分的,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予以清除;累積記分雖未滿12分,但有罰款逾期未繳納的,該記分周期內尚未繳納罰款的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轉入下一記分周期。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開具強制措施憑證,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參加滿分學習、考試。
臨時入境的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并送達滿分教育通知書。
第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應當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應當參加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shù)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七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shù)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車、重型牽引掛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參加滿分教育的次數(shù)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積記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學習時間增加三十天,每次滿分學習的天數(shù)最多一百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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