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動機號和行駛證對不上
重新辦理拓號的流程:
1、寫一份情況說明,說明車輛使用情況,車主攜帶情況說明、車輛的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明、機動車來歷證明、車主身份證等資料,送到市車管總所。
2、車管總所工作人員提取該車的擋案,查驗該車是否是盜搶車或贓車,有無海關監(jiān)管記錄,有無抵押登記和其他不合法的情況。
3、一周內(nèi),車管所出具一份意見書給車主,車主帶此意見書到車輛刑偵機構重新進行刑偵辦理,刑偵過關后,車主將車開到有關的檢測站進行車架號或發(fā)動機號的重新拓號。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fā)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zhì)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qū)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qū)域內(nèi)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lián)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點擊查看今日優(yōu)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