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制動系統(tǒng)法規(guī)汽車制動法規(guī)
機動車輛應配備足以減速、停車和駐車的制動系統(tǒng)。兩輪摩托車、側置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應當配備分別操縱前輪和后輪的行車制動裝置。
6.1.1機動車輛應具有行車制動系統(tǒng)。
6.1.2汽車應具有緊急制動功能。
6.1.3機動車(兩輪、三輪和輕便摩托車除外)應具有駐車制動功能。
6.1.4行車制動、緊急制動和駐車制動系統(tǒng)以一定的方式連接,并應確保當其中一個或兩個系統(tǒng)的控制機構的任何部分失效時(行車系統(tǒng)的控制踏板、控制連桿或制動閥失效除外),仍具有緊急制動功能。
6.1.5制動系統(tǒng)應耐用,不會因振動或沖擊而損壞。
6.2行車制動要求
制動時,駕駛員必須能夠控制車輛的行駛,使其能夠安全有效地減速和停車。
6.2.1汽車、拖車、無軌電車、四輪農用運輸車、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的所有車輪均應裝有制動器。
6.2.2行車制動裝置的功能應在車軸之間合理分配。
6.2.3機動車(兩輪、三輪和輕便摩托車除外)的行車制動裝置的功能對稱地分布在每個車軸的左右車輪之間。
6.2.4制動器必須有磨損補償裝置。制動器磨損后,必須通過手動或自動調節(jié)裝置輕松補償制動間隙。制動控制裝置、其部件和制動總成必須有一定的儲備行程。當制動器發(fā)熱或制動摩擦片磨損到一定程度時,仍應保持有效制動,無需立即調整。
6.2.5對于帶真空助力器的行車制動系統(tǒng),在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動系統(tǒng)仍能保持一定的制動性能。
6.2.6行車制動器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滿足車輛的相關技術條件。
6.2.7當行車制動器產生最大制動效果時,小于或等于9座的乘用車踏板力不應大于500N對于其他車輛,不應為700N .摩托車(機動三輪車除外)和輕便摩托車常用制動系統(tǒng)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踏板力應小于400N,手握力不應大于250N.
6.2.8當液壓行車制動器達到規(guī)定的制動效能時,踏板行程(包括空載行程,下同)不得超過總踏板行程的四分之三;裝有自動制動間隙調整裝置的車輛踏板行程不得超過全踏板行程的4/5,9座以下乘用車不得超過120mm,其他類型車輛不得超過150 mm.
6.2.9液壓行車制動系統(tǒng)不應因制動液對制動管路的腐蝕或發(fā)動機及其他熱源影響產生的空氣阻力而損害行車制動系統(tǒng)的功能。
6.3緊急制動
6.3.1當行車制動系統(tǒng)出現(xiàn)管道故障時,緊急制動必須在規(guī)定的距離內停止車輛。
6.3.2緊急制動可以是具有緊急特性的行車制動系統(tǒng),也可以是獨立于行車制動的獨立系統(tǒng)。
6.3.3緊急制動系統(tǒng)的布置應便于駕駛員操作,駕駛員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盤時可以制動。其操作機構可與行車制動系統(tǒng)的操作機構或駐車制動系統(tǒng)的操作機構組合,但三種操作機構不能組合在一起。
6.4駐車制動
6.4.1機動車輛(兩輪、三輪和輕便摩托車除外)應裝有駐車制動系統(tǒng)。即使沒有駕駛員,駐車制動器也應該能夠在上下斜坡上使車輛停下來。駕駛員必須坐在座位上才能實現(xiàn)駐車制動。
6.4.2駐車制動器應通過純機械裝置鎖定工作部件,作用在操縱裝置上的力:手動操作時,9座及以下乘用車不超過400N,其他車輛不超過600N;腳操作時,9座及以下乘用車不大于500N,其他車輛不大于700N.
6.4.3駐車制動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應合適,控制裝置必須有足夠的儲備行程,一般應在控制裝置總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內產生規(guī)定的制動效能;當駐車制動機構配備有自動調節(jié)裝置時,允許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內達到規(guī)定的制動效率。棘輪制動控制裝置應確保當達到規(guī)定的駐車制動效率時,控制桿來回拉動不超過三次。不允許使用液壓、氣動或電力驅動來達到規(guī)定的停車制動效率。
6.4.4彈簧儲能制動裝置用于駐車制動時,應設置在緊急狀態(tài),不使用專用工具即可快速解除駐車狀態(tài)。
6.5裝有空氣制動器的機動車氣壓升至600kPa且未使用制動器時,空氣壓縮機停止運轉3分鐘后,氣壓下降值不得大于10kPa。在氣壓600 kPa的條件下,將制動踏板踩到底,氣壓穩(wěn)定后觀察3分鐘,單車氣壓降低值不得超過20kPa;列車風壓降低值不得超過30kPa。
6.6當裝有液壓制動器的機動車保持700N(摩托車為400N)的踏板力1分鐘時,踏板不得緩慢移動至地板。
6.7空氣制動系統(tǒng)必須裝有限壓裝置,以確保儲氣罐內的氣壓不超過最大允許氣壓。
6.8對于裝有氣動brak4m6m8ming系統(tǒng)的機動車,氣壓計的指示氣壓應在發(fā)動機轉速為額定功率的75%時,在4分鐘內(轎車和火車為6分鐘,城市鉸接式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為8分鐘)從零上升到起動氣壓(如未指示起動氣壓,則按400kPa計算)。
6.9汽車、無軌電車和四輪農用運輸車的行車制動必須采用雙管路或多管路。當部分管路失效時,剩余制動效率仍能維持在原規(guī)定值的30%以上。
6.10機動車行駛時不應有自動制動。當掛車(輪式拖拉機牽引的載重小于3t的掛車除外)與牽引車意外分離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有效。
6.11制動管和制動軟管的設計和制造應是特殊的。其安裝必須保證良好的連續(xù)功能、足夠的長度和靈活性,使被連接部件能正常移動而不損壞;它們必須有適當?shù)陌踩Wo,以避免劃傷、纏結或其他機械損傷,并且它們應該安裝在可能接觸到車輛廢氣或高溫源的地方。
6.12氣瓶
6.12.1壓縮空氣和真空保護:配有氣缸?;蛘婵展?,應采用單向閥或相應的保護裝置,以保證在氣瓶(罐)與壓縮空氣(真空)的連接失效或泄漏的情況下,氣瓶(罐)提供的壓縮空氣(真空)不會完全喪失。
6.12.2儲氣罐的容量應保證機動車在調壓閥設定的最高氣壓下連續(xù)制動5次后,氣壓不低于起動氣壓(如未標明起動氣壓,則按400 kPa計算),且不進一步充氣。
6.12.3儲氣罐應有一個排水閥。
6.13制動報警裝置
6.13.1對于帶液壓制動的汽車,貯液器的加注口必須可接近,結構設計必須確保無需打開容器即可輕松檢查液位。如果不能滿足這一條件,必須安裝低液位報警裝置。6.13.2當制動系統(tǒng)的空氣壓力低于空氣壓縮機調節(jié)器極限功率的至少一半的規(guī)定壓力時,報警裝置應能連續(xù)向駕駛員發(fā)出易于聽到或看到的報警信號。
6.14檢查制動性能的道路試驗
車輛制動性能和緊急制動性能試驗應在平坦、堅硬、清潔、干燥的水泥或瀝青路面上進行,輪胎與地面的附著系數(shù)不小于0.7。檢查時應斷開發(fā)動機。
性能檢查
制動距離是指當車輛以規(guī)定的初速度突然踩下制動踏板時,從腳接觸制動踏板(或手接觸制動手柄)到車輛停止的時間的距離。
制動系統(tǒng)
1.1基本要求
1.1.1機動車應配備足以減速、停車和駐車的制動系統(tǒng)或裝置,行車制動和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應相互獨立。
1.1.2制動系統(tǒng)的機構和裝置應耐用,不應因振動或沖擊而損壞。
1.1.3制動踏板(包括客車的輔助制動踏板)及其支架、制動總泵及其活塞、制動總閥、制動氣室、輪缸及其活塞、制動臂與凸輪軸總成之間的連桿等部件應易于維修。
1.1.4制動系統(tǒng)的各種桿件在相對位移中不應與其它部件干涉或摩擦,以防止桿件變形或損壞。
1.1.5制動管路應是專用的耐腐蝕高壓管路,安裝時應保證良好的連續(xù)功能、足夠的長度和靈活性,以適應與其連接的部件的正常運動而不損壞;制動管應得到適當保護,以避免擦傷、纏繞或其他機械損傷,同時應避免安裝在可能接觸到機動車輛排氣管或任何高溫源的地方。制動軟管不得干擾其他零件,不得老化、破裂或變平。其他氣動裝置在故障情況下不應影響制動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
1.1.6對于兩軸車輛,完整的制動釋放時間(從釋放制動踏板到消除制動的時間)應小于或等于0.80秒,對于三軸及以上車輛,應小于或等于1.2秒。
1.1.7在機動車輛運行過程中,除了為確保車輛安全運行而設計和制造的制動以外,不應有自動制動。當掛車(輪式拖拉機牽引的裝載質量小于000kg的掛車除外)與牽引車意外分離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應有效。
1.2行車制動
1.2.1機動車輛(總質量小于等于750kg的掛車除外)應有完善的行車制動系統(tǒng),汽車(三輪汽車除外)的行車制動應采用雙回路或多回路。
1.2.2行駛制動應保證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能安全有效地控制機動車減速和停車。駕駛的制動應是可控的,應保證駕駛員在座位上雙手不離開方向盤(或轉向手柄)制動,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1.2.3行車制動應適用于機動車輛的所有車輪(三輪車輛、拖拉機運輸裝置和總質量不超過750kg的車輛除外)。
1.2.4行車制動的制動力應在車軸間合理分配。
1.2.5機動車(側三輪摩托車除外)的制動力應相對于機動車縱向中心平面合理地分配在同一車軸的左右車輪之間。
1.2.6汽車(三輪車除外)、摩托車(側三輪除外)和掛車(總質量不超過750kg的掛車除外)的所有車輪均應裝有制動器。其中,所有專用校車和危險品運輸車的前輪,以及車長在9m以上的其他客車的前輪,應安裝盤式制動器。
1.2.7制動器應有磨損補償裝置。制動器磨損后,制動間隙應易于通過手動或自動調整和安裝來補償。制動控制裝置、其部件和制動總成應具有一定的儲備行程。當制動器發(fā)熱或制動襯片磨損到一定程度時,仍應保持有效制動,無需立即調整。
1.2.8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本車型的技術要求。
1.2.9行車制動器產生最大制動效能時的踏板力或手握力應小于或等于:33,354乘用車和三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除外)、350N(踏板力)或250N(手握力);——其他機動車,700牛頓
1.2.10汽車和火車行車制動系統(tǒng)的設計和制造應確保掛車最后一個車軸的制動作用滯后于牽引車前軸的制動作用小于或等于0.2s
1.2.12長途客車(三輪車除外)的行車制動器應裝有輔助制動踏板。輔助制動踏板應安裝牢固可靠,以保證客車在行駛過程中能有效控制機動車的減速和停車。
1.3緊急制動
1.3.1汽車(三輪汽車除外)應具有緊急制動功能。
1.3.2緊急制動應確保當行車制動器僅出現(xiàn)一次故障時,轎廂在規(guī)定的距離內停止。
1.3.3緊急制動可以是具有緊急特性的行車制動系統(tǒng),也可以是與行車制動分離的系統(tǒng)。
1.3.4緊急制動應是可控制的,并應布置成便于駕駛員操作。當駕駛員在座椅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方向盤時(對于乘用車,雙手不離開方向盤),可以實現(xiàn)制動。其控制裝置可與行駛制動或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結合。1.3.5帶有助力制動系統(tǒng)的行車制動系統(tǒng)應在助力裝置失效后仍能保持規(guī)定的緊急制動性能。
1.4停車制動器
1.4.1機動車(兩輪普通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兩輪輕便摩托車除外)應當安裝駐車制動裝置。
1.4.2駐車制動器應能使機動車在上坡和下坡時停止,即使沒有駕駛員。駕駛員應該坐在座位上才能實現(xiàn)駐車制動。對于汽車列車和輪式拖拉機運輸裝置,如果掛車與拖拉機分離,掛車(輪式拖拉機牽引的裝載質量小于3000kg的掛車除外)應能產生駐車制動。拖車的駐車制動裝置應由站在地面上的人操作。
1.4.3駐車制動器應通過純機械裝置鎖定工作部件,駕駛員施加在操縱裝置上的力:——手乘用車應小于等于400N,其他機動車應小于等于600N;——英尺運行時,乘用車應小于等于500N,其他機動車應小于等于700N。
1.4.4駐車制動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應合適,控制裝置應有足夠的儲備行程(開關式控制裝置除外),一般應在控制裝置總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內產生規(guī)定的制動效能;當駐車制動機構配備有自動調節(jié)裝置時,允許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內達到規(guī)定的制動效率。當電子控制裝置用于駐車制動時,鎖定裝置應是純機械的,并應在斷電時保持有效。棘輪制動控制裝置應保證在達到規(guī)定的駐車制動效率時,控制桿往復拉動的次數(shù)不超過三次。
1.4.5當彈簧儲能制動裝置用于駐車制動時,應保證在故障狀態(tài)下能容易地解除駐車狀態(tài);如果需要使用特殊工具,應隨車配備。
1.5輔助制動
車長在9m以上的客車(專用校車車長在8m以上)、總質量在12000kg以上的貨車、特種作業(yè)車輛和所有危險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緩速器或者其他輔助制動裝置。輔助制動裝置的性能要求應能使汽車通過GB 12676中規(guī)定的型式或A型試驗。
1.6液壓制動的特殊要求
1.6.1采用液壓制動的機動車,制動管路不應有泄漏(包括外泄漏和內泄漏)。當踏板力保持在700N(摩托車為350N分鐘時,踏板不應緩慢向前移動。
1.6.2當液壓行車制動器達到規(guī)定的制動效能時,踏板行程應小于或等于總踏板行程的四分之三,裝有自動間隙調節(jié)裝置的機動車踏板行程應小于或等于總踏板行程的五分之四,乘用車應小于或等于120mm, 以及其他機動車應小于等于150 mm注:踏板全行程是指制動踏板在沒有制動液的情況下,從完全松開狀態(tài)到非踩踏狀態(tài)的行程。
1.6.3液壓行車制動系統(tǒng)不應因制動液對制動管路的腐蝕或因發(fā)動機a的作用形成空氣阻力而影響行車制動系統(tǒng)的功能
1.7.1當采用氣壓制動的機動車氣壓升至600kPa且未使用制動器時,停止空氣壓縮機3分鐘后,氣壓下降值應小于或等于10kPa。氣壓600kPa時,停止空壓機,將制動踏板踩到底,氣壓穩(wěn)定后觀察3分鐘。汽車的氣壓降低值應小于或等于20kPa,汽車列車、鉸接式公共汽車、鉸接式無軌電車和輪式拖拉機運輸裝置的氣壓降低值應小于或等于30kPa。
1.7.2對于采用氣壓制動的機動車,當發(fā)動機處于75%額定轉速時,氣壓計中的指示氣壓應在4分鐘內從零升至起動氣壓(汽車列車為6分鐘,鉸接式公共汽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為8分鐘)。注:起動氣壓是指車輛(起動后)能滿足車輛制造商標明的正常(制動)工作要求的儲氣罐的最小壓力。1.7.3空氣制動系統(tǒng)應配有壓力限制裝置,以確保儲氣罐中的氣壓不超過最大允許氣壓。
1.7.4氣動制動系統(tǒng)應配有保持壓縮空氣干燥和油水分離的裝置。
1.8儲氣罐
1.8.1裝有儲氣罐或真空罐的機動車輛應采用單向閥或相應的保護裝置,以保證在儲氣罐(罐)與壓縮空氣(真空源)的連接發(fā)生故障或泄漏時,儲氣罐(罐)內的壓縮空氣(真空度)不會完全喪失。
1.8.2儲氣罐的容量應能保證機動車在調壓閥設定的最高氣壓下連續(xù)制動五次后,氣壓不低于起動氣壓,而不繼續(xù)充氣。1.8.3儲氣罐應有一個排水閥。
1.9制動報警裝置
1.9.1對于裝有液壓制動的機動車,蓄能器的加注口應是可接近的,結構設計應保證在不打開容器的情況下能容易地檢查液位。如果不能滿足這一條件,應安裝低制動液液位報警裝置。
1.9.2裝有液壓制動的車輛(裝有單缸柴油機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除外),如果液壓能量傳遞裝置的任何一部分發(fā)生故障,應通過紅色警告信號燈警告駕駛員。只要故障仍然存在,并且點火開關處于on(運行)位置,信號燈應該保持點亮。警告信號燈即使在白天也應醒目,駕駛員應能在座位上容易觀察到警告信號燈是否正常工作。報警裝置的故障不應導致制動系統(tǒng)的制動效率完全喪失。
1.9.3當制動系統(tǒng)的氣壓低于起動氣壓時,報警裝置應能連續(xù)向駕駛員發(fā)出易于聽到或看到的報警信號。
1.9.4當汽車安裝有防抱死制動裝置時,當防抱死制動裝置發(fā)生故障時,報警裝置應能連續(xù)發(fā)出駕駛員易于聽到或看到的報警信號。
1.10檢查制動性能的路試。
基本要求
1.10.1.1機動車制動性能和緊急制動性能檢驗應在平坦、堅硬、潔凈、干燥的混凝土或瀝青路面上進行,輪胎與地面的附著系數(shù)大于或等于0.7。1.10.1.2檢查時,發(fā)動機應與傳動系統(tǒng)斷開,但對于裝有自動變速器的機動車,變速器換擋裝置應位于主動檔(D檔)。
1.10.2行車制動性能的檢查
1.10.2.1使用制動距離來測試車輛的制動性能。機動車在規(guī)定初速度下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應符合表3的規(guī)定。當對空載檢驗的制動距離有疑問時,可采用表3中規(guī)定的滿載檢驗的制動距離要求。
制動距離:
是指當機動車以規(guī)定的初速度突然踩下制動踏板時,從腳觸到制動踏板(或手觸到制動手柄)到機動車停止的時間的距離。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指在制動過程中,車輛任何部位(不包括在車輛寬度內的部分除外)寬度不超過規(guī)定寬度的試驗通道邊緣線。
制動距離和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機動車類型初制動速度km/H空載檢驗制動距離要求滿載檢驗制動距離要求三輪車20 5.0 2.5乘用車50 19.0 20.0 2.5總質量不大于3500kg的低速貨物9.02.5總質量不大于3500kg的其他鉸接式公共汽車和無軌電車5021.0 22.0 2.5、 汽車火車30 9.5 10.5 3.0其他汽車30 9.0 10.0 3.0兩輪普通摩托車30 7.0正三輪摩托車30 8.0 2.5普通三輪摩托車30 7.5 2.3輕便摩托車20 4.0輪式拖拉機運輸機組20 6.0 6.5 3.0步行變型運輸機20 6.5 2.3 1 .10.2.2用完全釋放的平均減速度測試制動性能。 汽車和汽車列車以規(guī)定的初速度突然制動時的全釋放平均減速度和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應滿足表中的要求,制動協(xié)調時間對于液壓制動的汽車應小于或等于0.35s,對于氣壓制動的汽車應小于或等于0.60s,對于汽車、列車、鉸接式公共汽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應小于或等于0.80s。當對空載檢查全釋放的平均減速度有疑問時,可使用表4中規(guī)定的滿載檢查全釋放的平均減速度。完全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MFDD:車輛之間的距離,單位為米(m)。
制動協(xié)調時間:
是指從腳觸及制動踏板(或手觸及制動手柄)時起至機車減速度(或制動力)達到表4規(guī)定的機動車完全發(fā)出的平均減速度(或制動力)的75%時止的時間。制動減速度和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機動車類型初制動速度km/H平均減速度全憑空載檢驗全憑滿載檢驗平均減速度全憑滿載檢驗三輪汽車20 3.8 2.5客車50 6.2 5.9 2.5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低速貨物305.6 5.2 2 2.5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其他車輛505.85.42.5鉸接式客車、鉸接式無軌電車和汽車列車305
1.10.2.3制動踏板力或制動氣壓要求。
制動性能檢查時,制動踏板力或制動氣壓應符合以下要求:
a)滿載檢查時的氣壓制動系統(tǒng):氣壓計的指示氣壓和額定工作氣壓;液壓制動系統(tǒng):踏板力,乘用車500n;其他機動車700N n. B)空載檢查時氣壓制動系統(tǒng):氣壓計指示氣壓為600kPa;液壓制動系統(tǒng):踏板力,乘用車400N;其他機動車450N .檢驗摩托車(三輪摩托車除外)時,踏板力應小于等于350N,手握力應小于等于250N.摩托車檢查時,踏板力應小于或等于500N。三輪汽車和拖拉機運輸裝置檢驗時,踏板力應小于或等于600N。1.10.2.4的合格判定要求在7.10.2中規(guī)定的制動踏板力或制動氣壓下,汽車和汽車列車在道路試驗中的制動性能。如果符合7.10.2.2,則為合格。
1.10.3緊急制動性能的檢查車輛(三輪車輛除外)應在空載和滿載條件下,按表5所列的初速度進行緊急制動性能檢查,緊急制動性能應符合表5的要求。緊急制動性能要求機動車輛的初始制動速度為km/h,平均減速度為足夠的制動距離。手動腳動乘用車50 38.0 2.9 400 500乘用車30 18.0 2.5 600 700其他汽車(三輪汽車除外)30 20.0 2 600 700
1.10.4駐車制動性能試驗在空載狀態(tài)下,駐車制動裝置應能保證機動車在坡度為20%(總質量小于1.2倍整備質量的機動車為15%)的斜坡上,向前和向后方向保持靜止,且輪胎與路面的附著系數(shù)大于或等于0.7,時間應大于或等于5分鐘。檢查汽車和火車時,應使牽引車和拖車的駐車制動裝置工作。檢查期間的控制力應符合7.4.3中的規(guī)定。
注1:在規(guī)定的試驗狀態(tài)下,當機動車能夠停在坡度較大的試驗坡上時
1.11.1行車制動性能的檢查
1.11.1.1制動力的百分比要求汽車和汽車列車在制動檢查臺上測得的制動力應滿足表中的要求。當對空載檢查的制動力有疑問時,可采用表中規(guī)定的滿載檢查的制動力要求進行檢查。使用轉鼓試驗臺進行試驗時,最大制動力可由測得的制動減速度值計算得出。摩托車前后軸的制動力應符合表6的要求,試驗時只允許一名駕駛員乘坐。檢查期間,制動踏板力或制動氣壓應符合7.10.2.3的規(guī)定。臺架試驗的制動力要求機動車類型的總制動力占整車重量的百分比。全前軸空載的乘用車,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其他汽車6050 60鉸接式公共汽車、鉸接式無軌電車、汽車列車55 45其他汽車60 50 60 6055輕便摩托車6050機動車(自行車)有前軸,其他軸為后軸。拖車的所有車軸均按后輪軸計算;用平板制動試驗臺測試和裝配制動力時,平行軸可視為一根軸。滿載試驗期間不需要后輪軸制動力的百分比;空載平閘檢查平臺在檢查時應大于或等于35%;總質量3500kg的乘用車,在空載情況下用反作用鼓式制動器試驗臺試驗時應大于或等于40%,在平制動試驗臺試驗時應大于或等于30%。
1.11.1.2制動力平衡要求(兩輪、三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除外)是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車輪最大制動力差與全過程測得的車軸左右車輪最大制動力之比(當后輪軸等車軸的制動力小于軸重的60%時,為軸重)。對于新登記的車輛和在用車輛,應分別滿足表7中的要求。臺架試驗表明,制動力平衡要求前軸和后輪軸(及其他軸)的制動力大于等于軸重的60%,制動力小于軸重的60%,新注冊車輛為20% 24% 240% 10%。
1.11.1.3制動協(xié)調時間要求汽車的制動協(xié)調時間,液壓制動的汽車應小于等于0.35s,小于等于0.60s對于帶氣動制動的汽車。汽車列車、鉸接式客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的制動協(xié)調時間應小于或等于0.80秒。
當1.11.1.4車輪減速率要求進行制動力試驗時,汽車或汽車列車每個車輪的制動力應小于或等于車輪載荷的10%。
當1.11.1.5的合格判定要求進行汽車和汽車列車制動性能的臺架試驗時,試驗結果應同時滿足7.11.1.1至7.11.1.4的要求。
1.11.2駐車制動性能試驗當使用制動試驗臺測試汽車和三輪摩托車駐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時,駐車制動力之和應大于或等于試驗狀態(tài)下車輛總重量的20%,但總質量小于1.2倍整備質量的車輛應大于或等于15%。
1.11.3試驗結果的復核如果對機動車制動性能臺架試驗結果有異議,應在空載條件下按7.10進行復核。如對空載狀態(tài)復檢結果有異議,以滿載路試復檢結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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