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的賠償標準
航空運輸損壞賠償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責任限制規(guī)定
第一條為保護國內航空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航空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損害賠償。
第三條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以下簡稱承運人)在下列責任限額內,按照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民用航空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每名旅客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萬元;
(二)每件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3000元;
(三)旅客托運行李和運輸物品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第四條本規(guī)定第三條確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五條旅客自行向保險公司購買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其保險金額的給付不免除或者減少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空運保險責任范圍
了解了賠償標準后,我們再來看看空運保險的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在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滅失,無論是在運輸過程中還是在儲存過程中,均應承擔責任:
(1) 航空器因碰撞、翻覆、墜落、失蹤(三個月以上)、遇險卸貨、惡劣天氣遺棄等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
(2) 因被保險貨物本身的火災、爆炸、雷擊、冰雹、風暴、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面沉降、斷崖坍塌等原因造成的損失;
(3) 被保險貨物因震動、碰撞或壓力造成的破損、彎曲、凹陷、破損、裂紋等損壞,以及包裝破裂造成的損失;
(4) 被保險貨物為液體、半液體或需要在液體中保存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振動、碰撞或壓力造成容器(包括封口)破損泄漏,或液體保存的貨物被液體損壞因泄漏而腐爛的保藏品損失;
(5) 被保險貨物被盜或未取貨造成的損失;
(6) 被保險貨物在裝卸和地面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事故、雨淋而造成的損失。此外,保險人在發(fā)生災害時,為搶救或保護貨物,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也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
空運損壞的賠償數額取決于損壞的物品。如果是旅客的隨身物品,那么責任限額是3000元。如果是托運行李,責任限額為每公斤100元。如果您對此還存在疑惑,我們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依法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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