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能見度低于200米與前車保持多少距離
對駕駛者以及前方的駕駛者而言,一直保持著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都是利大于弊的。雖然沒有人能確保維持這樣的距離就一定不會發(fā)生交通事故,但是如果這樣做,那么意外發(fā)生的可能性就會大幅度的下降。此外,駕駛者如果能見度小于200米,那么對于前面的路況就不能非常清楚的知道。因此,時刻保持著100米以上的車距時非常有必要,也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六條,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nèi)時;機動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yīng)當(dāng)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yuǎn)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yīng)當(dāng)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yīng)當(dāng)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yīng)當(dāng)通過顯示屏等方式發(fā)布速度限制、保持車距等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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