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后車輛貶值如何賠償
2023-11-21 16:26:50
作者:蔡金盛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由侵權人來賠。車輛貶值可以算作財產損失,有關于車輛損失、維修等費用的由侵權人進行賠償。并且對于車輛的損失及維修費用,根據實際損失及支出費用進行賠償。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車輛損失,應當局限于事故后因車輛受損所產生的直接損失。
1、對于車輛貶值損失,并非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賠損范圍,而在訴訟案件中,多是針對車輛在事故后除維修費用外,就車輛交易價值或適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貶損,因此尚無法就此項費用明確列為法定的賠償項目。
2、侵權賠償案件中,適用侵權法的賠償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補、回復,因此事故后,車輛所受損失的范圍也僅是對其的修理、維護費用的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權賠償的范圍。
3、當事人對其主張的車輛貶值損失,雖有評估機構的估價結論支持,但此種估價評估,多是參照二手車交易的評估方式,將車輛列為待銷售的車輛與同類型未發(fā)生事故車輛的交易價格進行比對后得出的差價,即認定為貶值損失,而侵權案件是對被侵權人及其財產所受損失的賠償,而該項財產在侵權發(fā)生時是用于交通運輸而并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讓侵權行為人預見到事故車輛可能進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據的,同時,交易價格上的損失也不符合侵權法上的填補功能的賠償目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fā)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xù)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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