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車幾年強制報廢
新能源汽車的報廢年檢是根據(jù)車輛性質決定的,家用新能源轎車是沒有具體的報廢年限的。
根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yè)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
第十二條汽車生產企業(yè)應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負責回收新能源汽車使用及報廢后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
(一)汽車生產企業(yè)應建立回收服務網(wǎng)點,負責收集廢舊動力蓄電池,集中貯存并移交至與其協(xié)議合作的相關企業(yè)。
回收服務網(wǎng)點應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貯存、運輸?shù)脑瓌t,符合當?shù)爻鞘幸?guī)劃及消防、環(huán)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在營業(yè)場所顯著位置標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勵汽車生產企業(yè)、電池生產企業(yè)、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與綜合利用企業(yè)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渠道。
(三)鼓勵汽車生產企業(yè)采取多種方式為新能源汽車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通過回購、以舊換新、給予補貼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
以上內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和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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