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是什么
2023-11-29 17:27:59
作者:蔡金盛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滿的2個月前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由機動車回收企業(yè)將報廢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該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因機動車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辦理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憑證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xù)。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第二條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lián)系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xié)助調解工作。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guī)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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