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強制報廢條件
車輛強制報廢有多種條件。
首先,營運車輛達到相應使用年限要強制報廢,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等。
其次,非營運車輛雖無明確使用年限限制,但經(jīng)修理和調(diào)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或經(jīng)修理和調(diào)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要強制報廢。
再者,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nèi)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也得強制報廢。
另外,私家車增加了 60 萬公里引導報廢的規(guī)定,這是建議報廢,并非強制。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租賃載客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公交客運汽車行駛 40 萬千米;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80 萬千米;專用校車行駛 40 萬千米;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微型載貨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 70 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 40 萬千米,裝用多缸發(fā)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 30 萬千米;專項作業(y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 50 萬千米;正三輪摩托車行駛 10 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 12 萬千米。
對于摩托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比如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 10 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 11 年。
私家車用于開網(wǎng)約車,要按變更使用性質(zhì)后累計使用年限計算公式確定報廢時間。
總之,車輛是否報廢關鍵看年檢是否通過,年檢不過就可能面臨報廢。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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