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年“3.15”,不僅活動幾近“程式化”,維權改進也難讓人釋懷,因此,消費者參與熱情遞減,似乎也就可以理解。當然,今年畢竟還是有進步。
也許是“有意的巧合”,3月15日這一天,《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出臺,并宣布此項行政規(guī)章于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去年我國共生產430萬輛各色汽車,產量排序為世界第四。據(jù)此,國外有輿論說“中國開始邁進了‘汽車社會’的門檻”。這個說法,普通百姓未必關心或認同,但我們有理由強調,不管你是否擁有私家車,“召回”制度在中國的試點都值得每位消費者去關心。因為這是一項在消費領域保護產權與保障人權的具體制度。為了這項制度能在中國“落地生根”,許多有識之士奔走呼號多年,各相關利益主體也較勁博弈了多年。
有必要對“召回”制度作點解釋,“召回”指的是,因設計、制造等原因引起某個型號或批次的產品出現(xiàn)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須以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產品的缺陷,并對消費者作出道歉或物質性補償。人所共知,可能影響消費者人身或財產安全的產品決非汽車一種,家用電熱水器或燃氣熱水器,因設計或制造缺陷導致電死人或“熏”死人的惡性事件,在國內決不是只出現(xiàn)過一宗兩宗。
“召回”制度選擇汽車作試點并非偶然。早幾年,發(fā)端于湖南的日本產某幾個型號的越野車質量風波,武漢的“砸大奔”事件,最后都在很大程度上受困于國內沒有汽車召回制度。消費者除了與制造商扯不清、道不明,財產受到損失,還有人因此而致傷、致殘的。旁觀國內保護產權與保障人權的每一項具體制度的出臺(包括改進),多多少少與直接或間接的“國際背景”有關系。
“國際背景”的存在,還不是“非偶然”的主導性因素,真正的主導性因素在于市場開放度日增,逼著國內制造商轉變觀念。就以汽車市場為例,制造商若繼續(xù)漠視消費者權利,等于愣生生把生意推給外國車商去做。
還有個主導性因素更重要,專指有關部門的“官念”轉變。前推幾年,每每面臨中國也該實施“召回”制度的集中呼請,有關部門總是以“國情不同”或“條件尚未成熟”擋駕。這中間固然有既
得利益團體的不斷游說起著相當?shù)淖饔,也包括一味依賴行政手段保護汽車工業(yè)發(fā)展的“官念”實在落伍。
所指“官念”轉變,就我們的認知所及,還當有更深的內涵。這里著重指出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對行業(yè)效益的“總體”與消費者權利的“個體”,其分量誰輕誰重,有關部門開始選擇后者,是為正確“大局觀”和本真的“生產目的”的理性回歸。再一層意思則指,消費者使用產品的財產損失補償和人身安全保障,首次被提升到對公民產權保護和人權保障的認識
高度。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是一項十分復雜而龐大的系統(tǒng)性工作,涉及政策研究、法規(guī)規(guī)定、前期技術準備、信息網(wǎng)絡建設、實施后的日常運行管理以及宣傳培訓等方方面面,需要國家專項財政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