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事故預防與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七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本著預防與減少交通事故,保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衛(wèi)生、市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
遇有應急預案所規(guī)定的情形發(fā)生時,各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相互密切配合,并注意信息的溝通、反饋。
第七十六條 本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對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yǎng)、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ǘ┙逃締挝蝗藛T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建立對本單位專職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ㄈ⿲I(yè)運輸單位錄用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對駕駛人員進行資質審查和專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并向當?shù)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ㄋ模⿲I(yè)運輸單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設置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五)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實現(xiàn)交通安全目標。
第七十七條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各級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協(xié)調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隸屬關系督促本系統(tǒng)各單位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
中央在京機關及駐京軍事機關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本系統(tǒng)各單位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
本市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定期監(jiān)督檢查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落實情況,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的獎勵和處罰。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測。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接受行政監(jiān)察機關、社會和公民的監(jiān)督。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隊伍,協(xié)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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