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5月1日零時起,造成人員死傷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將采用新的標準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這個標準全稱為《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是全國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責規(guī)范。
■老辦法易受主觀因素影響
市交管局副局長王立介紹,在交通法實施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是“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chǔ)上,根據(jù)當事人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guān)系及作用大小來認定”。這是一個大的原則,但卻沒有公開、統(tǒng)一的事故定責標準的規(guī)范。辦案民警對案件的因果關(guān)系及作用大小的認識難免有所不同,甚至同一起交通事故得出截然不同的結(jié)論,而且都能說出充分理由。這會讓群眾產(chǎn)生“暗箱操作”的誤解。
而新交法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改為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其真正意義在于強調(diào)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通俗地說,就是“這起事故是怎么發(fā)生的,到底怨誰”。交管部門確定當事人責任,只是作為判斷交通事故演變過程的證據(jù)。新標準即是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新標準操作性強
王立副局長告訴記者,新交法認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原則確定了,但其認定規(guī)范仍過于籠統(tǒng),為此,市交管局成立專門的課題組,從實際發(fā)生的12萬起事故中總結(jié)規(guī)律,有12種行為被確定為當事人負全部責任。同時,將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分為14類嚴重過錯行為(A類)和一般過錯行為(B類)———導(dǎo)致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且在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行為確定為A類行為;促成事故發(fā)生的條件,且在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行為確定為B類行為。A類行為93條,B類行為32條,共計125條。
任何一名駕駛員,都能從這個標準中找到什么行為極易引發(fā)事故,在事故中有這些行為要負什么責任,什么情況下負全責,什么情況下責任升級等內(nèi)容。
標準“確定責任一”列舉了一方當事人為全部責任的12種過錯情形;在確定當事人責任時,優(yōu)先適用“確定責任一”;只有一方當事人有“確定責任一”所列過錯行為的,確定其為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同時具有“確定責任一”所列過錯行為的,雙方當事人為同等責任。無法適用“確定責任一”確定責任時,辦案民警首先按照交通事故類別,確定當事人有無A類、B類行為,或是否兼有A、B類行為。然后根據(jù)“確定責任二”確定當事人責任。如果一方有數(shù)個行為同為A類或同為B類,均視其只有一類過錯行為,只考慮性質(zhì),而不將其絕對數(shù)量機械累加。
另外,根據(jù)“確定責任二”確定雙方當事人責任后,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具有飲酒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過錯行為的,要加重其一級責任,但這種加重是有限的,即從次要責任加重為同等責任、從同等責任加重為主要責任。如果該當事人已經(jīng)是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就不再加重了。
王立副局長強調(diào),本標準適用于依照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和非行政區(qū)域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適用本標準。
■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分五級
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分為五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組合為:全部責任與無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同等責任。標準還對確定教練員責任、不確定當事人責任、確定當事人無責任、三方以上當事人的責任確定進行了規(guī)范。
如果有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沒有被涵蓋在標準列出的行為中,則由交管部門根據(j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
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確定當事人責任。在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時,僅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diào)查得出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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