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部近日下發(fā)《關于統(tǒng)一治理超限超載車輛認定標準避免重復處罰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交通部門指出,對于二軸車輛車身和貨物總重超過20噸、三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30噸、四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0噸、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5噸等五種情形應認定為超限超載車輛并予以糾正。 公安交管部門在今年5月1日前,對雖然沒有出現以上五種情況但裝載貨物重量超過行駛證核載重量30%以上的,要暫扣駕駛員的駕駛證。當日已被處罰或卸載并且與出示的相關憑證所記錄的卸載后重量相一致的車輛,不得重復給予處罰或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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