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系安全帶一次記1分 機動車駕駛員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分: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 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的; 行經(jīng)人行橫道,不按規(guī)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未按規(guī)定系安全帶的; 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按規(guī)定行駛的; 不按規(guī)定會車、倒車的; 在實習期間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電車、半掛牽引車、全掛拖斗車和正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 不按規(guī)定牽引故障機動車的; 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者駕駛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后座乘坐未滿12歲的未成年人的; 駕駛機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的; 駕駛機動車時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nèi)懸掛、放置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其他違反機動車載物規(guī)定的。 交通肇事追加記分 機動車駕駛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規(guī)處理和對違章行為記分外,還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追加記分: 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追加記分4分; 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2分; 造成輕微事故,負主要責任以上的,追加記分1分。 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不予記分。 有效期: 分為6年、10年和長期 本次征求意見稿顯示,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6年、10年和長期。臨時駕駛證有效期為1年,初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第一年為實習期。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下簡稱原來規(guī)定),駕駛證有效期6年。 初次領取的駕駛證第一年為實習期;學習駕駛證有效期為2年;臨時駕駛證有效期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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