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法規(guī)室主任劉牧說:“機動車輛登記制度就是行政許可。對摩托車、微型車不予登記就是不予許可!Α、‘禁微’政策的法理依據(jù)是比較勉強的! 劉牧說,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上牌的條件有明確規(guī)定: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來歷證明;(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薄缎姓S可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屬于違法行為,要予以糾正和處分。也就是說,市民提交《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的材料,公安機關就應該受理登記。但我們估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還沒有意識到這一點! 有人為“禁摩令”、“禁微令”尋找了種種法理依據(jù),其中最“有力”的是引用《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認為地方政府為了管理需要,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增加一些條件性約束,對法律的一般性規(guī)定作一些改變。對此,劉牧說:“不管如何看待這些法理依據(jù),按照《行政許可法》,廣州市政府不能自行設定許可,必須由市人大制訂地方性法規(guī)并報廣東省人大批準。我們認為,公共利益是總則里的原則性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不具體運用的! 此間人士認為,過去,城市管理者對自己認為妨礙城市管理的東西、不符合自己的管理理念的東西,都可以簡單粗暴地一禁了之,而且禁令的制定缺乏嚴格的程序。像廣州等城市的“禁微令”、“禁摩令”,像北京、上海對城市道路的交通管制等等,到底應該由誰、通過什么程序設定,都缺乏嚴格的制度。《行政許可法》給相關主管部門提出的最嚴峻挑戰(zhàn),就是它必須徹底放棄“一禁了之”的做法,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資源,協(xié)調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沖突,保障每一個公民在國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間。 最終定論誰說了算 據(jù)介紹,按照“誰制訂誰清理”的規(guī)定,廣州市清理行政許可的具體做法是:各政府職能部門自行清理本部門的行政許可項目,清理結果填表上報市政府“審改辦”。第一步是先把市政府自己制訂的、沒有法律依據(jù)的72項清理了,下一步等國務院和省政府清理結果出臺后相應進行清理,估計最終保留500多項。 但是,一具體涉及“禁微令”、“禁摩令”與《行政許可法》是否抵觸,它的合法性該由誰來認定,一輪采訪下來,記者又不得要領了。 廣州市法制辦秘書處處長倪官禮說:“‘禁微’、‘禁摩’跟《行政許可法》沒有關系。行政許可是固定的審批制度,‘禁微’、‘禁摩’跟審批制度沒有聯(lián)系,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這是市政府、公安局根據(jù)城市管理的需要作出的決定! 廣州市法制辦研究中心負責審改的鄧樹民處長表示:行政許可清理工作已經(jīng)告一段落,待市政府批準后近期就會公布。由于“禁摩令”、“禁微令”是經(jīng)過論證的,不屬于行政許可,清理工作中就沒有取消“禁摩令”、“禁微令”的內容。 記者隨即向廣州市法制辦法規(guī)一處負責人任鐵健求證,機動車上牌是否屬于一種行政許可?任鐵健認為:應當承認上牌是一種行政許可。 記者又問:“那禁令與《行政許可法》抵觸嗎?”任鐵健答:“這一塊還不好說,行政許可由審改辦專門清理,這一層面我們還真沒考慮到! 今年5月25日,對于拍賣私車牌照的問題,上海市政府新聞發(fā)言人焦揚說,目前還沒有改變原有政策的說法。但她也強調,上海市會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 外界普遍認為,這是對5月24日商務部部長助理黃海點名指出上海市拍賣私車牌照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回應。 那么,與“上海拍賣車牌是否違法”的情形類似,“禁微”、“禁摩”是否合法不知何日能有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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