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76條之七惑 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實施了16年,風平浪靜,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僅僅4個月,就引起了軒然大波。 引起爭議的主要是76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北京市問中律師事務所李萬華律師認為,之所以引起不滿,是因為該條規(guī)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主要有兩點。 一是但書中說的“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違章有一般違章、有嚴重違章,責任有全部責任、部分責任、輕微責任、也有無責任。但是,但書中只規(guī)定了減輕責任,對駕駛員就顯失公平了。如果是對方百分之百的責任,駕駛員又不能證明對方是故意的,這不就難辦了!崩盥蓭熣J為,這部分規(guī)定的彈性太大,應當細化。 很多法律界專家都認為,如果這條能夠改成“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就好了。也就是交警在處理事故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駕駛員的責任大小,如果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駕駛員沒有任何責任,那么,駕駛員可以免除責任。 二是關于故意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故意的行為怎樣認定,什么情況下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什么情況下是故意?不好界定。”通常人的理解是,明明知道不該這樣做,卻偏偏這樣做是故意。新華字典上的解釋是,有意識地那樣做就是故意。那么,明知行走在機動車道上是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行為,偏走在了上面,這就應當是故意的行為。 且不說人車混行的路段,單說說封閉的高速公路和環(huán)路。有隔離帶,防護欄攔著,是為了不讓人進,但明知不讓走,非要走,這不是故意是什么?這時,不用舉證就知道他是不是故意。這是普通生活中人們容易認定的故意行為,然而,有更多的故意行為是不容易認定的,也有更多的故意和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行為是不容易區(qū)分。76條將這個疑問拋給了駕駛員和交警。 “我認為,76條的規(guī)定對行人有傾向性!崩盥蓭熃o76條下了定論。 截稿前,記者從北京市某交警隊的領導那得到這樣一則消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就要修改了,我們堅決擁護法律制定者,也希望他們制定的法律能夠保護合法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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