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中央電視臺《實話實說》節(jié)目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關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這一熱點話題繼續(xù)展開辯論。辯論的焦點依然圍繞著“合法不合法、公平不公平、人權大于路權”等法律范疇,正反雙方還是各說各話,最后是不歡而散。 其實跳出枯燥的法律概念,換一個角度給第76條算一筆經(jīng)濟賬,同樣可以看出一部法律是不是“理性”。 根據(jù)公安部公布的數(shù)字,2003年全國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非死即傷)667507起,造成10多萬人死亡,近50萬人受傷。也就是說,上述66萬起交通事故都會涉及到新交通法第76條的核心問題:機動車的責任判定以及機動車主賠付多少。 假設所有事故機動車主都多少有責任(按新法,實在是很難出現(xiàn)無責情況),每起事故車主平均償付10萬元(按現(xiàn)在保險條例第三者責任險最高償付金額計),2003年66萬起交通事故涉及的賠償金額660億元以上,因為新法制定了“上不封頂”的賠付標準,可以預期新法實施后,實際金額肯定超過1000億元,一塊生命和鮮血澆鑄的巨大蛋糕。 賠付的過程實際也是財富從機動車主(加上保險公司)一方向非機動車一方的轉(zhuǎn)移過程。更坦率的說,是一種“血酬”,即用金錢與生命(鮮血)交換。既然是交換,所有當事人都會計算其合理性,來決定是否去支付或收取。 有人覺得合理,主動去收取,所謂的“碰瓷兒”現(xiàn)象越來越多也不足為怪。碰瓷兒風險高,可能會有生命風險,因此收益也就更高,由于法律的“偏愛”,得到賠償或私了的幾率幾乎是100%。 有人覺得不合理,主動逃避支付。因為即使無過,賠付的可能性也是百分之百,而最高幾十萬的賠償可能意味著傾家蕩產(chǎn),司機如果覺得不劃算,可能就不去選擇“正確道路”。上周廣州一起交通事故中,貨車司機撞人后沒有停下,而是從女工身上碾過之后才剎車,致使女工當場死亡。原因是“我們開車的有個公開的秘密,把人撞殘廢了比撞死人還要多賠錢! 行人與車主都不是傻子,都有自己的小算盤,立法者也要算算守法與違法的成本問題。如果守法的成本高于違法成本,甚至違法者還能有收益,只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的結果是,道路之上更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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