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無責案”被推翻 交通部門否認存在人情案 稱僅是適用法規(guī)不當 事件相關報道:騎車帶人逆行被撞成輕傷 “行人負全責”案開庭 今天上午,北京市交管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就8月30日一起貨車撞死騎車人而貨車司機被通州交通支隊認定無責任的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案,重新做出認定。并承認由于適用法規(guī)條款不當,之前認定大貨車無責任的結論為錯誤結論。交管局表示此案并不存在人情案的情況。 經清華大學汽車研究所近日對貨車司機賈金華所駕車輛發(fā)生事故時的瞬間時速進行鑒定,得出結論:賈金華當時車速為59公里/時。經過交管部門重新認定,賈金華當時駕車超速行駛,比法定時速超過19公里,且超速行駛成為造成事故的原因。 市交管局人士表示:新交法取消了交通事故復議程序,但事故辦案民警認定責任時仍有制約。 相關法規(guī) 貨車司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此外,騎車人米某騎自行車未靠右側通行,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規(guī)定,米某騎自行車駛入道路左側的過錯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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