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二:警察在事故發(fā)生時受傷,應由誰來承擔責任? 在此次事件中,爭議最大的就是警察受傷是否應該由出租車司機來負責?事后證明,該警察以及警車都是接到報警后,專為營救出租車司機而來,屬于執(zhí)行公務,那么,這期間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當由出租車司機來承擔呢? 吳吉吉:這部分費用的確應當由出租車司機來承擔,因為在整個事件中,實施撞車行為的人是出租車司機;并且實施該行為是有意而為之;實施該行為最終得到利益的也是他(他最終獲救了)。在這期間,警察以及警車是沒有過錯的,他作為事故發(fā)生的另一方,受到了損害,可以要求自己的權利。因此,對警察造成的損失的確應由小剛負責。 但另一方面,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也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最初引起險情的是那兩名劫匪,小剛可以對警察進行賠償之后,向劫匪追討自己的權利。 于元正:根據《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guī)定,警車的損失和警察身體受傷害所產生的費用應由犯罪嫌疑人承擔。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賠償能力,再由警察所在單位來支付。警察的行為屬于工傷,屬于在執(zhí)行公務中受到的傷害,完全可以按照工傷處理。至于他向出租車司機要求索賠,這一要求沒有法律根據。 思考三:小剛的行為是否應該獲得鼓勵? 事故發(fā)生沒多久,的哥撞警車得以脫身的行為,就在撫順當地引起了很大反響,許多司機以及百姓都認為,小剛無疑是機智、勇敢的。那么公眾到底如何評價小剛的行為?小剛撞警車以求報案的行為又是否值得鼓勵呢? 林紅艷(全國文明駕駛員、沈陽市文明市民、曾因智擒歹徒而被媒體廣泛報道):在他這樣的年齡,遇到這樣危急的情況,能夠較沉著地作出反應,保住了自己的性命,可以說,單就這點就值得肯定。出租車司機遇到搶劫時,如果能報警,當然應當選擇更穩(wěn)妥的方式,起碼應該盡量保證他人安全。但是在那樣緊急的情況下,很難考慮到其他的辦法。 馮凡人(沈陽模范出租車司機):這個的哥是在萬般無奈情況下,在最快的時間內采取的一種獨特的報警方式,因為他無法打電話報警。話雖這么說,但還是不值得鼓勵,這事我和一位律師討論過,律師也說不應該提倡,畢竟這種方式的后果無法預料,這次是沒什么嚴重后果,那如果傷害到了警察的性命怎么辦?緊急避險這個度不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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