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大代表視察《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況 新法實施8月暴露問題一籮筐 昨日,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視察廣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況。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鄭國強、龍建安、邵云平參加了視察,廣州市政府副秘書長崔仁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余明永、廣州市公安交警支隊支隊長劉敬軍分別作了匯報。 在視察結束后,鄭國強肯定有關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時所做的工作,同時在一些工作仍存在值得思索和改進的地方。鄭國強說,首先,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廣州市有200多萬駕駛員,但接受安全課教育的人數(shù)只有21300多人次。其次,要加大道路及交通設施的建設,不要讓廣州市變成一個大的停車場;第三,執(zhí)法部門在路面執(zhí)勤時要嚴格執(zhí)法,不僅要執(zhí)罰機動車,同時對行人和非機動車也要加強管理;第四,法院要依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不能因案多人少而拒絕受理;第五,對于那些輕微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要使用簡易程序,法院在審理時也可考慮特殊快速審理,從而節(jié)約成本。 執(zhí)法三困惑:法律理解不一 交警面臨被動 路邊臨時停車是否該罰?電動自行車能否上路?昨日,在向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執(zhí)法檢查組匯報《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情況時,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劉敬軍透露,自去年5月1日安全法施行之后,廣州市公安交警部門已執(zhí)罰各類交通違法行為122萬多宗;但由于相關配套法規(guī)未出臺以及對適用法律的不同理解,交警在執(zhí)法中仍存在三大問題。 路邊臨時停車 交警該如何執(zhí)罰? 【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實施條例》施行之后,對于違法臨時停車的行為,執(zhí)法到底是應該直接罰款還是先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呢? 【匯報】劉敬軍說,《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對在道路臨時停車作出明確規(guī)定,其第一項明確規(guī)定“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不得停車”。廣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對違反該規(guī)定的機動車駕駛人,就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予以處罰。可是,交警的處罰在法院卻不一定得到支持。法院有部分意見認為,應根據(jù)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兩種觀點的不同,造成交警工作的被動。 對此,鄭國強表示,交警部門可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先予以口頭警告,命其駛離,在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時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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