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未成立誰來墊付費用? 【新規(guī)】《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再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匯報】余明永表示,該條體現(xiàn)了以人為本、尊重生命、保護人權的立法精神,但目前從中央到地方均未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保險公司沒有先行支付搶救費用,而醫(yī)院難以承受如此巨大的負擔,消極對待搶救費用未到位的受傷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實際上形同虛設,亟待解決。 車主責任是墊付還是連帶責任? 【問題及匯報】車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也出現(xiàn)新的法律問題。機動車的駕駛人和車主之間的關系,因執(zhí)行職務、借用、租賃及其他不正當或不合法使用行為而變得紛繁復雜。根據(jù)原來的規(guī)定,車主責任為墊付責任。新法對車主責任沒有明確規(guī)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車主責任是墊付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各執(zhí)一詞。目前,法院的傾向性意見是車主承擔連帶責任。 事故認定書法院可否不予采信? 【問題及匯報】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從而明確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民事訴訟證據(jù)的性質。因此,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可不予采信,而以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jù)。但是,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采信標準,各地法院的認識和做法不一致,有待統(tǒng)一。 相關文章:上海新交法細則將大幅減少機動車賠償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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