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質檢總局了解到,去年10月1日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正式實施后,為讓這項公共安全行政管理工作更具規(guī)范性和操作性,國家質檢總局出臺了相應的配套辦法,對改善汽車消費環(huán)境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資金受限,召回信息系統(tǒng)管理、召回專家?guī)斓纫恍╆P鍵配套設施還不完善。與汽車召回不同,“三包”解決的是由于隨機因素導致的汽車質量糾紛,在質量責任歸屬確定前,制造商和經銷商不可能承擔檢測費用,但若由作為第三方的檢測機構承擔顯然也不現(xiàn)實。 也有專家認為,如果真要讓汽車“三包”實用,最好在對重大質量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由此產生的檢測費用施行先期墊付、分攤,等有了鑒定結果,再依據(jù)責任進行科學分攤、界定等。 “三包”該把哪些對象“包”在內 汽車“三包”草案對能夠享受“三包”的對象作了限定。 為了防止進口汽車出現(xiàn)問題無人承擔責任,草案規(guī)定汽車的進口商視同制造商,這有一定的道理。但進口商畢竟不是制造商,盡管草案規(guī)定進口商承擔三包責任后,可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向境外供貨商追償。這種追償?shù)挠行灾档脩岩伞2莅敢?guī)定進口商先承擔賠償責任,進口商可能承擔不了那么大的責任;草案規(guī)定進口商先承擔責任,以后再向制造商追償,這不但多了一道訴訟,還涉及到追償依據(jù)能否順利銜接,相關法律能否有效協(xié)調。 根據(jù)草案規(guī)定,適用“三包”規(guī)定的消費者只能為購買汽車產品的自然人,這無疑將大量的單位用車排除到“三包”之外;草案只對其法規(guī)生效后產生的質量問題適用,并不對其生效以前的汽車質量問題產生效力;還有,汽車產品一旦用于出租、租賃或者其他運營目的,將免除“三包”責任,這意味著大量的出租車,以運營為目的的汽車得不到“三包”…… 應該說,這些限定對“三包”政策的完整性都有一定的影響;但如果取消這些限定,“三包”的規(guī)定將更復雜,短期內出臺實施的期望將會化作泡影。 汽車作為特殊的大件商品,“三包”執(zhí)行難是個不爭的事實。目前,國家質檢總局質量司正在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和建議。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將圍繞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三包”草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在“三包”規(guī)定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上狠下功夫,努力讓汽車“三包”政策早日出臺實施,真正成為規(guī)范汽車市場、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利民政策。 相關文章:《汽車三包》汽車質量問題鑒定是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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