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撞傷撞死行人,可以根據(jù)交通法認定責任,可撞傷狗怎么認定,卻讓交巡警一時為難起來。12月23日上午,鄭州市交巡警二大隊就處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 撞傷寵物狗惹麻煩 12月18日晚上,鄭州市民呂先生駕駛貨運車到伊河路一家屬院送貨,出大門時不慎把一條寵物狗撞傷。狗的主人吳女士稱這是一條博美狗,非常貴重。呂先生陪吳女士在一家寵物醫(yī)院給狗檢查包扎后,吳女士要求呂先生賠她600元錢。但呂先生認為這不是他的錯,因為出事當晚天很黑,他沒有看見門口有狗在跑,且事發(fā)時狗也沒有人看護,狗是無證狗,身份不合法,出于人道他可以賠300元錢。 私了不成,雙方報了警,交巡警二大隊事故民警張斌、朱源到現(xiàn)場進行了調(diào)查取證。由于雙方也不愿意接受調(diào)解,民警遂根據(jù)交通法規(guī)定,暫扣了呂先生的貨運車,準備通過相關(guān)證據(jù)為雙方認定責任。 耗不起,車主賠錢 交巡警二大隊事故中隊認為,盡管這起事故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但此前沒有受理過類似事故,因此依據(jù)哪條法律來認定、如何劃分責任,還需要集體研究甚至開聽證會認定。 對于民警的受理程序,呂先生難以接受,因為他的車被扣一天,在業(yè)務上就要賠300元。為了盡快要回車,呂先生決定接受調(diào)解。22日上午,他賠了吳女士400元錢,向停車場交了100元拖車費、40元停車費。23日上午,交巡警為雙方辦理了事故受理協(xié)議書。 4天損失1700多元,事情總算解決了,但呂先生很不服氣:“如果不是車輛被扣耗不起,我一定會讓交巡警給劃分出責任,我相信我不會負主要責任!” 立法空白難壞民警 呂先生的事故算不算交通事故?應該如何解決?有無法律依據(jù)? 民警張斌認為,把該事故認定為交通事故,依據(jù)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敖煌ㄊ鹿省笔侵杠囕v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事件。在院內(nèi)汽車撞人或撞物后也算交通事故,呂先生和吳女士應該是當事雙方。 而交巡警支隊法制科和處理事故較多的交巡警三大隊不少人卻認為,呂先生的類似事故不應該按交通事故來處理。 交巡警三大隊事故中隊隊長張文革稱,目前交巡警認定事故責任時,主要依據(jù)交通法第七十六條。該條只規(guī)定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cè)思靶腥?個事故主體,并沒有提及狗等其他事物。如果按照這條規(guī)定來為車狗事故認定責任,可以說于法無據(jù);如果把吳女士當成事故的另一方,狗只是她的一部分財產(chǎn),那么在調(diào)查取證時會遭遇證據(jù)不足難題,因為發(fā)生事故的主體是她的狗。 為此,張文革認為,這種事故發(fā)生后應該按糾紛交由派出所處理,鄭州市交巡警支隊法制科的李小學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出現(xiàn)這種難題主要還是交通法立法空白所致。 相關(guān)文章:北京一老總開奔馳的煩惱:我怎么就成“名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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