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幾百元租借身份證 惹車禍官司賠10萬
“無緣無故跑出了一個我不認識的羅海,無緣無故我成了另一輛摩托車的車主,又無緣無故我的車撞死了人……”家住佛山市禪城區(qū)的陳先生對自己的遭遇顯得無可奈何。他說,自己直到收到法院起訴狀的那一天,才知道自己的身份證被別人冒用來為摩托車入戶,這輛車出車禍撞死了人,而司機還“人間蒸發(fā)”,現(xiàn)在他成了冤大頭。禪城區(qū)法院一審時,判決陳先生敗訴,要賠償死者家屬10萬余元。目前,陳先生正積極準備上訴。
因為身份證被冒用而惹上官司的事情太多了。知情人士向記者爆料,有人為了幾百元,竟然把自己身份證“租借”出去!如果這樣,這個案子該給人們敲響警鐘了。
被人起訴才知自己還有輛車
2005年5月23日,一紙民事訴狀送到了家住禪城區(qū)的陳先生手中。起訴狀說,2004年10月23日早上6時許,家住南海區(qū)羅村的葉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沿禪城區(qū)張槎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當行到張槎岳廟市場路口左轉彎進入市場時,與羅海駕駛的已達報廢標準的粵E.E50××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兩人受傷。事后葉某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4天后死亡。
陳先生說,這就讓他摸不著頭腦了,事故中的葉某、羅海他均不認識,這起車禍跟他沒關系,為什么會起訴到他頭上呢?陳先生再往下看起訴狀,才知道,原來,死者家屬在出事后查到,羅海所騎的二輪摩托車是以陳先生的身份證辦理入戶的。死者的家屬于是將羅海作為第一被告、將陳先生作為第二被告,告上了法庭。
“一定是交警或者死者家屬弄錯了!”陳先生說,他自己有一輛摩托車,每天都在開,怎么會在張槎出事了呢?他馬上跑到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查詢,得出的結果真的讓他懵了:粵E.E50××的二輪摩托車是2000年入戶的二手車,其使用年限已達15年,在用戶名上,赫然寫著他的名字,使用的身份證也正是他的身份證!
陳先生說,他在車管所發(fā)現(xiàn),登記檔案上的名字與他自己的簽名并不相符,由此可以推斷上面的指紋也并不是他的指紋,只要法院能拿到這個檔案作鑒定,一定可以還他清白。于是,他抱著“清者自清”的心態(tài),決定出庭應訴。
第一被告開庭時“人間蒸發(fā)”
開庭前,律師告訴陳先生,就算證明不了摩托車不是他的,那陳先生所需承擔也只是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制造交通事故的羅某只要能承擔起賠償責任,陳先生就沒事了。這個說法讓陳先生更放心了。
去年10月初,案件在禪城區(qū)法院開庭。讓陳先生沒想到的是,開庭當天,坐在被告席上的就只有他一人,羅海接到了法院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席上則坐著死者葉某的雙親、妻子以及兩名兒子。
葉某的家屬說,經(jīng)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第二大隊認定,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羅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為搶救葉某,他們用去醫(yī)藥費、交通費、誤工費;葉某死亡后,肇事者應賠償補償金、喪葬費,還有葉某父母撫養(yǎng)費等,共計303585.30元。羅海應承擔損失的30%,即91075元。另外,羅海還應賠償五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陳先生作為肇事摩托車車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沒能調(diào)出車輛檔案鑒別真?zhèn)?
陳先生則指出,雖然摩托車的檔案顯示出車主是其本人,但他對此摩托車的檔案記錄一無所知,且與羅海并不相識。辦理此車登記用的只是他的身份證復印件,檔案中的簽名和指紋都不是他的,請求法院向車管所調(diào)出該檔案,以核實真?zhèn)巍?
法院于是向交警部門調(diào)取肇事摩托車的過戶登記資料,但車管所以已入庫的機動車檔案原則上不得出庫為由不予借調(diào)。
一審敗訴當上了“冤大頭”
在車管所拒絕調(diào)出檔案后,法院認為:根據(jù)登記,陳先生是肇事摩托車車主。陳先生否認其為該車的車主,實質上是要否定車輛管理部門作出的車輛入戶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這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予以解決,不能通過本案的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陳先生未循此途徑確認其不是該摩托車車主的事實。因此,法院對陳先生的意見不予采信。
法院一審判決羅海賠償葉某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00850元,陳先生承擔連帶責任。而羅海自始至終都未曾露過面,這樣一來,這10萬余元的賠償就落在陳先生頭上。
昨天,陳先生告訴記者,以他現(xiàn)在的建筑施工員的工作,一個月的工資只有1000多元,妻子也處于半失業(yè)狀態(tài),家中還有兩名分別為10歲和13歲的小孩子,在家鄉(xiāng)還有兩老要贍養(yǎng),這10萬多賠償,對他來說簡直就是天文數(shù)字,根本不可能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