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產品型號的構成
汽車的產品型號由企業(yè)名稱代號、車輛類別代號、主參數代號、產品序號組成。必要時附加企業(yè)自定代號。對于專用汽車及專用半掛車還應增加專用汽車分類代號。
企業(yè)名稱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業(yè)名稱的兩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
□□ ○ ○○ ○ ■■
a b c d e
a:企業(yè)名稱代號;b:車輛類別代號;c:主參數代號;
d:產品序號;e:企業(yè)自定代號
□□ ○ ○○ ○ □□□ ■■
a b c d e f
a:企業(yè)名稱代號;b:車輛類別代號;c:主參數代號
d:產品序號;e:專用汽車分類代號;f:企業(yè)自定代號
□: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用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均可
車輛類別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車輛類別代號 | 車輛種類 | 車輛類別代號 | 車輛種類 | 1 | 載貨汽車 | 6 | 客車 | 2 | 越野汽車 | 7 | 轎車 | 3 | 自卸汽車 | 8 | | 4 | 牽引汽車 | 9 | 半掛車及專用半掛車 | 5 | 專用汽車 | | |
注:上表也適用于所列車輛的底盤。
主參數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第三部分,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1)載貨汽車、越野汽車、自卸汽車、牽引汽車、專用汽車與半掛車的主參數代號為車輛的總質量(t0),牽引汽車的總質量包括牽引座上的最大質量.當總質量在100t以上時,允許用三位數字表示。
(2)客車及半掛車的主參數代號為車輛長度(m)。當車輛長度小于10m時,應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并以長度(m)值的十倍數值表示。
。3)轎車的主參數代號為發(fā)動機排量(L)應精確到小數點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數值表示。
。4)專用汽車及專用半掛車的主參數代號,當適用定型汽車底盤或定型半掛車底盤改裝時,若其主參數與定型底盤原車的主參數之差不大于原車的10%,則應沿用原車的主參數代號。
。5)主參數的數字修約按《數字修約規(guī)則》的規(guī)定。
。6)主參數不足規(guī)定位數時,在參數前以“0”占位。
產品序號:位于產品型號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數字由0、1、2……依次使用。
當車輛主參數有變化,但不大于原定型設計主參數的10%時,其主參數代號不變,大于10%時,應改變主參數代號,若因為數字修約而主參數代號不變時,則應改變其產品序號。
專用汽車分類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車輛結構和用途特征的三個漢語拼音表示,結構特征代號按下表規(guī)定:
廂式汽車 | 罐式汽車 | 專用自卸汽車 | 特種結構汽車 | 起重舉升汽車 | 倉柵式汽車 | X | G | Z | T | J | C | 用途特征代號另行規(guī)定: □□□ | | 專用汽車結構特征代號_| |__專用汽車用途特征代號
企業(yè)自定代號:位于產品型號的最后部分,同一種汽車結構略有變化而需要區(qū)別時(例如汽油、柴油發(fā)動機,長、短軸距,單、雙排座駕駛室,平、凸頭駕駛室,左、右置方向盤等),可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位數也由企業(yè)自定。供用戶選裝的零部件(如暖風裝置、收音機、地毯、絞盤等)不屬結構特征變化,應不給予企業(yè)自定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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