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指揮部令(第4號)
【太平洋汽車網 政策解讀頻道】大連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令(第4號)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市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省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經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研究決定,下達命令如下:
一、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疫情排查防控工作。所有通過機場、火車站、港口、公路進入本市的人員,必須如實填寫《來連人員健康申報書》,不配合或虛假、拒絕填報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依規(guī)處理。
二、加強對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外地返連人員自到達大連之日起,一律自行居家隔離14天,并主動向社區(qū)和本單位報備,接受監(jiān)督。自行隔離期間,如出現(xiàn)發(fā)熱等異常情況,要及時向社區(qū)和本單位報告并采取有效防護措施,由120救護車及時送到當?shù)匕l(fā)熱門診就診。
三、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等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
1.利用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2.編造與疫情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3.編造傳播與疫情相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4.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借機生事、擾亂視聽、歧視湖北(武漢)籍等所有外地來連人員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5.拒絕、阻礙醫(y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人員、警務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傳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留驗、就地檢驗、隔離治療、封鎖疫區(qū)、封閉醫(yī)院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6.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7.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在公共場所故意向不特定人傳播病毒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或其他場所故意傳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8.拒不執(zhí)行在緊急情況下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規(guī)定、要求的;
9.拒不服從警務人員現(xiàn)場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礙警務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
10.未經批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礙執(zhí)行防疫任務的軍車、警車、救護車、公務車輛以及經過認證的防疫物資運輸車輛通行及其他擾亂正常交通秩序的;
11.盜竊、詐騙、哄搶、搶奪、破壞、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資、設備的;
12.未取得醫(yī)師執(zhí)業(yè)資格非法行醫(yī),造成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患者或者疑似患者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嚴重情節(jié)的;
13.串聯(lián)、煽動、組織非法游行、集會、聚集鬧事等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的;
14.非法捕殺、交易野生動物以及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四、廣大經營者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誠信經營。對違法違規(guī)經營行為,市場監(jiān)管等有關部門將依法嚴厲打擊,嚴處重處。
1.嚴禁不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串通漲價、哄抬價格、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等違法行為;
2.嚴禁生產銷售劣質疫情用藥品、醫(yī)用防護口罩、防護服及“三無”產品,仿冒混淆等違法行為;
3.嚴禁在農產品市場以任何形式進行活畜禽交易;
4.嚴禁發(fā)布含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預防、治療、治愈、偏方等內容的虛假違法廣告。
大連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圖/文:太平洋汽車網 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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