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轎車從天降 橋下工人慘遭殃 “強強的后半生將怎么辦?我們夫婦以后又怎么養(yǎng)老?如果我們夫婦不在了,誰又來照顧癱瘓兒子一生?這一切又該怨誰?”8月13日,50歲的黃其義從息烽縣人民法院拿到兒子黃強的傷殘賠償一審判決書時,禁不住老淚縱橫。
黃其義聲音嘶啞地說,兒子今年才剛滿20歲,2000年時,夫婦倆帶著年僅13歲的他從老家四川省宜賓縣遷入貴陽市黃家灣路8號租房居住,本來想一家人在這里從事廢品回收生意,日子會過得好一點,將來再給兒子娶上一房媳婦,自己夫婦就能平安的安享晚年,然而現在,這一切都因為這場車禍化成了泡影。
黃其義清楚記得,兒子黃強是去年5月24日上午9時在息烽縣境內貴遵公路小寨壩收費站立交橋下,為貴州眾品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品公司)回收鋼筋作業(yè)時,被一輛本田轎車從9.7米高的橋面截斷處墜落下來砸傷的,在送至息烽縣小寨壩鎮(zhèn)衛(wèi)生院做臨時治療處理后轉送至息烽縣醫(yī)院住院治療3天,后因傷情較重又轉至省醫(yī)住院30天,住院期間共花去醫(yī)療費90066.19元(含專用醫(yī)療沙灘椅90元)。醫(yī)生介紹,如果沒有奇跡發(fā)生,黃強的后半生將會永遠躺在輪椅上度過。
禍因:交通警示牌被移動
事后黃其義得知,車禍當天翻下斷橋砸中兒子的貴G71286本田轎車屬于貴州關嶺縣電力公司,當時車上共計坐著包括駕駛員趙國榮在內5名該公司職工,一行人駕車從遵義出差后返回關嶺,行駛至210國道進入小寨壩匝道準備走貴遵公路,在通過小寨壩收費站(收費站已經廢棄,無人值守)后,繼續(xù)往前行駛至斷橋處翻下斷橋,造成車內人員唐洋楊、耿學祥當場死亡,田吉成、趙國榮、鄒蘭受傷的重大安全事故,轎車同時還砸中正在橋下作業(yè)的黃強。
據相關部門事后調查,發(fā)生事故的路段屬扎佐至南北高等級公路改擴建工程第九合同段,2005年9月26日,貴州高速公路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高開司)作為公路建設方將這一路段發(fā)包給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路司)。去年4月20日,根據高開司的統(tǒng)一安排,山東路司又同意將工程中的橋梁拆除部分交給眾品公司施工,但橋臺的拆除工程仍歸山東路司實施。同年5月20日上午,眾品公司在《橋(涵)拆除施工組織設計》未經批準、《拆除工程承包合同》未予簽訂的情況下,即對原小寨壩互通立交橋實施拆除,次日,橋梁第一、二跨被放下,橋梁完全斷開。形成一個長約20米的斷橋。5月24日上午九時,山東路司施工人員進入斷橋處實施橋臺拆除工程,在未征得眾品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將眾品公司設置在進入立交橋入口處的障礙物(沙袋)往兩邊移動,形成了三米寬的通道,將“橋梁拆除,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牌向右平移了約一米的距離,九時三十分,關嶺電力公司駕駛員趙國榮等人駕車進入通道,而山東路司現場留守攔截通道缺口過往車輛的值班人員王新田卻在離通道缺口約三米遠的地方整理施工彩條標志,未能阻止該轎車向前行駛,導致事故發(fā)生。
五家單位 共擔賠償責任
事發(fā)后,山東路司已經賠償了死者唐洋楊、耿學祥兩人各15萬元,相關責任人王新田已被判刑。去年年底,事故傷者趙國榮、鄒蘭、田吉成、黃強分別以人身損害為由將山東路司、關嶺縣電力公司、眾品公司以及河北華達公路工程咨詢監(jiān)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達公司)等幾家單位告上法庭,息烽縣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遵義醫(yī)學院附屬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四原告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今年7月21日,該鑒定中心分別出具了《司法醫(yī)學鑒定書》,評定趙國榮所受損傷達傷殘八級,鄒蘭傷殘八級,田吉成傷殘十級,黃強傷殘七級的鑒定標準。
法院認為,幾原告受傷致殘的直接原因是山東路司擅自移動封閉道路的障礙物和施工警示牌,施工中未采取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未認真履行看守職責所致,故山東路司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即60%的賠償責任;關嶺電力公司車輛駕駛員未按照有關部門通告的線路行駛,對道路上的警示標志、障礙物未仔細觀察,盲目行駛,導致車輛誤入施工現場,掉下斷橋,且將作業(yè)工人黃強砸傷,故關嶺電力公司應承擔本案的次要責任,即20%的賠償責任;眾品公司未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相關安全規(guī)章制度,在山東路司拆除其所設置的障礙物和警示牌時,未有人去現場進行制止。為此,眾品公司亦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華達公司未認真履行監(jiān)理職責,默認眾品公司在《橋(涵)拆除施工組織設計》獲批準之前就進行施工,對施工現場出現的嚴重安全隱患未及時指出并督促整改,貴州路司未履行監(jiān)督同一區(qū)域內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職責,工作中與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不到位,均應承擔管理監(jiān)督不力的相應責任,各承擔5%的賠償責任。
今年8月8日,息烽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趙國榮等四名原告獲得了相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