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合同出臺 廣告有假您可退車
[編者按]從這個十月一日開始,北京的消費者在購車過程中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了。 《北京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已經正式正式出臺了,合同規(guī)定,經銷商應在交車時當場演示、檢查車輛的基本使用功能。對于確屬質量問題的,顧客有權要求更換車輛;對于車輛的配置等與廣告宣傳有出入的,顧客有權解除合同,更換車輛與解除合同的費用由經銷商承擔。這對消費者而言絕對是個好消息。
但遺憾的是,目前僅僅有北京推出了此合同范本,就全國范圍內而言,大多數購車者還是無法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益。我們在此呼吁更多城市的相關部門能夠借鑒北京的做法,盡快出臺有關規(guī)范,更好的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從今年十一開始,如果經銷商銷售的車輛配置等與廣告宣傳有出入的,顧客有權解除合同。昨天(9月4日),《北京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臺,將經銷商的宣傳資料、廣告、公開承諾等納入合同的組成部分。
夸大宣傳消費者有權退車
合同規(guī)定,經銷商應在交車時當場演示、檢查車輛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實回答顧客的提問,配合顧客對車輛進行驗收。
顧客對車輛外觀和基本使用功能如有異議,應當場向經銷商提出,由雙方進行確認。對于確屬質量問題的,顧客有權要求更換車輛;對于車輛的配置等與廣告宣傳有出入的,顧客有權解除合同,更換車輛與解除合同的費用由經銷商承擔。
質量問題改為可直觀認定
鑒于汽車質量鑒定費用較高,在實際糾紛處理過程中也發(fā)現有少數經銷商以此來轉嫁責任或阻塞投訴。合同文本中采納了市消協的意見,規(guī)定雙方對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有爭議的,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直觀觀察等日常生活經驗能夠直接確認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判定問題的依據;需要進行鑒定的,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汽車檢驗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準。鑒定費由主張方墊付,由責任方承擔;經鑒定無法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訂金”與“定金”責任不同
合同設定了定金條款,規(guī)定經銷商交貨后,定金抵作車款。因消費者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消費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因經銷商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經銷商應雙倍返還定金。文本也對“訂金”作出規(guī)定,顧客于合同簽訂之前或簽訂時向經銷商支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顧客違約解除合同的,預付款在扣除經銷商受到的實際損失后,剩余部分應退還顧客;由于經銷商違約解除合同的,顧客也只能要求經銷商賠償實際損失,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訂金,因此消費者在訂車時一定要分清支付的是“定金”還是“訂金”。
市工商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份汽車買賣合同范本將從10月1日起正式推廣使用,因汽車涉及金額較高,建議十一后買車的消費者盡量選擇或參考該示范文本簽訂合同,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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