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交警“電子眼”是否帶病工作事件再起波瀾。茂名李先生的車在開陽高速公路上被電子測速儀拍到違章時速為133公里,但他的車當時啟用了車上的巡航定速,全程時速都沒超過120公里,且有GPS系統(tǒng)的數(shù)據(jù)為證。在找交管部門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他憤而起訴江門市交管局,目前江門市蓬江區(qū)法院已受理該案。
司機
啟用了巡航定速怎會超速
李先生前不久收到了一張罰單,稱他的車于10月26日中午在開陽高速公路上超速,時速為133公里,而開陽高速全程限速120公里,因而要對該車處以200元罰款。李先生對此非常愕然,他說他知道開陽高速上有不少測速儀,因此,一般不會超速。他記得當時他啟用了巡航定速,將速度定在時速120公里以下,沒想到還是收到了罰單。
李先生駕駛的是一輛灰色的PASSAT轎車,該車裝了GPS衛(wèi)星定位和衛(wèi)星測速功能。在收到罰單之后,李先生專門去了GPS公司查詢,但GPS公司工作人員答復他說,該車在2006年10月26日12時15分15秒、12時17分16秒的時候,車速都是117.2公里,12點22分18秒的時候是116.7公里。也就是說,按照GPS系統(tǒng)測到的數(shù)據(jù),李先生一直都沒有超速。
在李先生的一再要求下,江門市交管局傳來了兩臺電子測速儀的年審報告,有效期是2005年9月到2006年10月。李先生稱他沒有看到新的年審報告,懷疑拍攝的測速儀屬“帶病工作”。
李先生說,當天他的車速都在120公里以下,交警的測速儀卻錄得他的時速達133公里。通過再次檢驗,李先生得知GPS測到的數(shù)據(jù)誤差很小。那么,到底是哪家的數(shù)據(jù)準確呢?李先生決定向江門交警討個說法。他說:“這場官司的標的也只有200元,但是,為了準備這場官司,他已經花了上萬塊,就算是一場公益訴訟吧!
交警
在用雷達測速儀全部合格
近日,江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邀請了紀委、人大、政協(xié)等相關部門的領導及各大新聞媒體對備受關注的交警“電子眼”和衛(wèi)星測速不一致一事進行通報。江門交警表示,江門市各交警大隊使用的測速儀,每年均通過計量部門的檢定合格才投入使用,并保障每臺測速儀檢定周期之間的銜接,確保在用的測速儀按期檢定,不存在過期使用測速儀。
因此江門市交警以經檢定合格的測速儀對超速車輛進行抓拍取證是合法的,其準確性和公正性有檢定合格證為憑。江門交警稱,現(xiàn)時GPS運營商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所使用的測速設備是沒有經過質監(jiān)部門檢定的,僅用于商業(yè)客戶參考。因此以GPS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后臺監(jiān)控所報車速為參考值而質疑高速交警三大隊雷達測速儀的準確性是不科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