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一輛轎車,經銷商往往可能會要求消費者事先交付一定數(shù)額的錢。而這筆錢究竟是“定金”還是“訂金”,大部分消費者往往有些不明所以。 案例:消費者李某在一車行購買一輛POLO,因無現(xiàn)貨,預付訂金5000元,雙方約定一個月后交貨。車行口頭承諾:交貨前,如果李某不滿意可以退換。在“優(yōu)厚”的退換條件誘惑下,李某交了訂金,車行開給他一張收據(jù)。半個月后,李某要求退車。車行卻不允許,理由是李某交的是“定金”,無權要求返還。李某這才發(fā)現(xiàn)車行的收款收據(jù)上的確是“購車定金”,而不是“購車訂金”。 點評:在法律上,定金和訂金有著嚴格的區(qū)分。定金具備擔保的性質,而訂金則屬于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性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和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李某簽訂的是購車定金,車行不承擔退車的責任。雖然車行與消費者有口頭之約,但不具備法律效應。 隨后采訪了幾家經銷商,他們在同消費者簽訂書面協(xié)定時都是“定金”。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車時注意仔細閱讀書面內容,莫把“訂金”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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